遂府办规〔2025〕2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涉审中介服务及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涉审中介服务及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0日
遂宁市涉审中介服务及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培育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保障申请人(委托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川办发〔2024〕53号)、《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项目建设全过程效率革命的通知》(遂委办〔2024〕5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审中介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主要包括各类报告、测绘、技术审查、设计、勘察、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实验、试验等。设立中介服务事项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第三条 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规范、部门监督、行业自律、非禁即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市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及机构和涉及的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审批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第五条 遂宁市各级政府投资、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涉及中介服务事项,达到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未达到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或事前难以确定金额的,应当在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以下统称“中介超市”)中通过随机选取或竞价选取方式择优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为本市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研究、协调处理中介机构服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行业主管部门清理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对涉及本部门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协助职能部门监督中介超市运行、服务过程中各相关主体的行为;统筹职能部门加强中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中介服务有关投诉。
第七条 中介服务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为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中介服务资质管理部门加强常态化监管。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发布中介服务结果要件编制要求和示范文本。
(二)梳理、编制和公布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服务事项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本行业涉审专家队伍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三)督促本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合同管理等制度,明确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办结时限标准,将监督检查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
(四)建立中介服务投诉受理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处理有关投诉,查处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引导并指导本行业中介机构入驻全省统一的中介超市,保障网上中介服务正常运行。
(六)引导申请人(委托人)在中介超市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遂宁市统一使用四川省统一建设的中介超市,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负责保障网上中介服务正常运行。主要职责:
(一)对接上级部门提出相应功能完善需求,并负责具体落实系统功能优化提升工作;
(二)负责及时发布全省统一的中介超市运行管理办法,并做好答疑解释工作;
(三)负责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和申请人使用中介超市有关服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各有关部门要求,协助配合中介机构和申请人(委托人)实现从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名、竞价、中选、审批部门和业主双向评价等全流程网上办理;
(五)负责对接协调省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及时回流全市网上中介服务相关数据,协助相关部门监管中介服务工作。
第十条 对中介机构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依规对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遂宁市涉审中介服务机构质效评价实施细则》,定期发布评价结果供申请人选择。
民政部门负责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登记和执法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对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公共资金的中介服务项目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涉及不需招标采购中介服务事项实行中介超市公开选取机制并监督实施。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中介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垄断、恶意低价竞争等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监管政府及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涉及中介机构在交易现场的负面清单行为。
纪委监委负责对涉审部门、政府及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业主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利益输送等问题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依法放开中介服务市场,鼓励和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中介机构进入我市中介服务领域。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和各种行业性、区域性、限额控制性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一律取消。
第十二条 实行涉审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负责汇总编制全市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应明确项目名称、法规政策依据、服务时限、收费性质等要素,并实施动态调整。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不得转嫁应由行政审批部门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强化涉审中介服务公平竞争监督。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不得凭借职权限定申请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第三章 执业规范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高质高效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资质、固定场所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资质和职业操守。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或机构门户网站、中介超市)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时限、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鼓励中介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
第十九条 鼓励中介机构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流程和需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单,并以示范文本的形式告知需要提供的各项技术指标等资料。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相关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支持中介机构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可包含下列内容: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相关要求,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在遂宁市辖区内从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统一接受服务、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不得违法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四)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
(五)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聘用公务员任职或者执业,聘用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不满两年(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不满三年)的公务员;
(六)利用职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可依法自愿成立中介服务行业组织。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发挥指导作用,收集、研究、发布行业信息,履行行业服务、自律管理等职能,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材料可由申请人自行完成,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以及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