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安居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试行)》公众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快安居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安居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增强市场综合竞争力,为建设“成渝之星”安居极核和湖光山色中的安逸安居贡献建筑企业力量。区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关于促进安居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试行)》,拟在鼓励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引导建筑业企业扩大规模等十个方面进行扶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安居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试行)》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4月12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总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箱的形式反馈至送宁市安居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工作单位。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促进安居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杨平洲,联系电话:0825-8665810
电子邮箱: 361426674@qq.com
邮寄地址:送宁市安居区住房城乡建设局410办公室
此函
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1日
关于促进安居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
(试行)
为加快安居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增强市场综合竞争力,为全市筑“三城”兴“三都”,加速升腾“成渝之星”贡献安居力量。新区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重点支持安居区建筑业在资质升级、建筑业企业落户安居、创建创新等十个方面发展,促进安居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范围
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及统计关系在安居区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第一条 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新晋升为一级(甲级)、特级(综合)的,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桥梁、隧道、航道、铁路、公路交通、公路路面、公路路基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新晋升为一级(甲级)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对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中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新晋升为甲级的,增加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区属国有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采取控股、参股等方式与区外建筑业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特级(综合)资质可参照执行。被降低资质等级后重新晋升为原有资质等级的,不享受该项升级奖励。
(二)引导建筑业企业扩大规模。
第二条 在我区已注册并进入我区统计部门统计名录库的建筑企业,以上一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为基数,当增速达15%以上时,当年每净增建筑业营业收入1亿元,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奖励,不重复奖励)。新进入我区统计名录库的企业,计入我区的入库当年建筑业营业收入视为当年净增建筑业营业收入,当年净增建筑业营业收入达到6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含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支持建筑业企业创建精品工程。
第三条 对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李春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建设项目,鼓励发包人给予施工单位40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建设项目,鼓励发包人给予施工单位20万元奖励;荣获“天府杯”金奖、银奖和省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分别奖励施工单位10万元、8万元、6万元。
以上奖项,区财政也将对获奖企业给予相应资金奖励;对工程质量、交付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对获得的奖项设定合理的加分项。
(四)大力引进区外优质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新落户安居区的建筑业企业,依法纳税、入库并履行企业统计义务,按特级(综合)资质、一级(甲级)资质、二级(乙级)资质,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户、30万元/户、20万元/户的补助。
第五条 新落户安居区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企业,依法纳税、入库并履行企业统计义务的,当年实现建筑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的)、5亿元(5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按5亿元计算)、1亿元(1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按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10元/㎡/月的办公场所租赁补助,补助面积对应分别不超过1000㎡、500㎡、300㎡,补助年限为3年。租金补助由区财政专项资金列支,按一年度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新落户安居区的建筑业企业,依法纳税、入库并履行企业统计义务的,在安居区购买非住宅类自用办公用房且取得房产证(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地下建筑和车位面积)的,按照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
(五)大力推动绿色建材发展。
第七条 选择使用绿色建材产品(除墙砖、加气混凝土砌块外)且年采购量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金额的1%奖励给购货单位。对获得二星、三星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交付使用1年后且税收清算的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建设单位每平方米20元、30元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安居区内施工装配式民用建筑的区属建筑业企业补助10元/平方米,同一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建筑业企业承接辖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八条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五条之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鼓励区内统计名录库内的建筑业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区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可依法不招标的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下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注册在安居区的相应资质建筑业企业参与。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优先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同等条件下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注册在安居区的建筑业企业参与。
第十条 根据现行文件规定或政府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下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注册在安居区的相应资质建筑业企业参与。
(七)全面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允许采用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担保公司保函任意一种或多种组合的方式缴存建设领域保证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凡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八)扶持施工劳务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二条 支持区内建设项目使用在安居区注册的施工劳务企业,使用的施工劳务企业在单个项目中每完成建筑业产值2000万元,且已在安居区依法纳税的,奖励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2万元,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依法发包给区属建筑业企业,承包该项目的区属建筑业企业在该项目中的建筑业产值每达到1000万元,且在安居区依法纳税的,区财政奖励该发包项目的社会投资企业1万元,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依法发包给区属建筑业企业,该项目的建筑工地城市垃圾处理费延缓到项目竣工验收前缴纳。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新开拓一个区外市场且当年回安居区缴纳税收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对建筑劳务企业和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在区外承揽业务回安居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年入库税收50-100万元(含100万元)、1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安居区地方留成的30%、40%和50%的扶持奖励。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区外引进或区内建筑业企业职工晋升的高级技术职称、注册一级建筑师、注册一级结构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人,对服务未满3年流失的上述人员的,奖励资金予以追缴。
(九)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第十七条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遏制变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建设单位已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开发建筑行业信贷产品,放宽担保条件优化担保方式,支持建筑企业将无争议的应收工程款用于质押担保。依法支持我区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十)优化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考核机制,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部门进行单独考核,项目“落地比例”(注册在我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中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同金额,与我区当年实施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合同金额的占比)、在本地全额纳税的项目个数占比、建筑产值数据在本地入统的项目个数占比纳入考核,分值分别占50%、25%、25%。建立对区直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落地比例”、不招标项目数量、金额、中标情况、评定分离项目等情况进行通报。
三、其他事项
(一)本文件中所制定的奖励政策与招商引资、中央和省、市等其他政策相重复的,按最高标准兑现,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二)对安居区范围内带动作用强、地方财税贡献尤为突出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三)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本区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企业和个人,取消享受该政策的权利。
(四)已获得奖励的建筑业企业从获得奖励之日起3年内,注册地不得迁出离开安居区,否则退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同时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实施年限为3年,执行中,如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所涉及条款视情况及时调整,同时安居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居区发展改革局、安居区财政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培育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遂安建发〔2019〕17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