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610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安府办函〔2018〕2号
  • 成文日期: 2018-01-12
  • 发布日期: 2018-03-22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03-2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办函〔2018〕2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

 

  遂宁市安居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1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发〔2017〕1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提升社会文明水平,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一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信用氛围。

  (二)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切实做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建章立制工作。

  ——公开透明。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公示渠道,增强信用奖惩机制的社会参与度和工作透明度。

  ——用信倒逼。坚持以用促建、建用并举,重视信用市场的培育,加大信用奖惩的运用,将奖惩执行和制度建设有机结合。

  ——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三)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省、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企业、自然人、社团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的查询、共享和管理。制定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法规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目录动态管理机制、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和跟踪问效机制。全面构建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平台为基础、以法规机制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核心的具有社会约束力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工作基础

  1.建立联合奖惩目录清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管理职能和权力清单,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整理汇总形成联合奖惩目录清单。目录内容包括行政单位、处理措施、实施事由、法律依据、联合奖惩实施单位、措施内容和证据材料等。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发改局、区工商局、区金融办、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2.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平台。配合市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单位整理归集本单位管理领域失信和守信行为信息,通过市级社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与有关职能部门、公共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共享。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工商局、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二)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1)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区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类监管,优先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鼓励和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将实施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和个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引导和鼓励本地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工商局、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2)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工商局、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3)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

  (4)优化行政监管措施。我区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牵头单位:区工商局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5)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区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提高行业诚信度。

  牵头单位:区工商局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2.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畅通不同部门间的失信信息互通渠道,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加强社会信用协同监管,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突出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重点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偷逃骗抗欠税、使用虚假发票和违规使用发票、恶意逃避进出口监管证件、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发改局、区工商局、区金融办、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2)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区相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包括: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征信机构等,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征信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发改局、区工商局、区金融办、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3)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区有关部门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牵头单位:区工商局、区金融办、区人民法院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发改局、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4)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各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各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各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工商局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5)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和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和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发改局、区工商局、区金融办、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3.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1)建立触发反馈会商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区发改局负责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组织、协调工作。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工商局、区金融办、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2)实施跨部门、跨领域联动。鼓励各部门对本领域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部门联合激励与惩戒。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工商局、区金融办、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3)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评选、公示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守信主体和失信主体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突出品牌效应,做好“守信红名单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工作。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区工商局、区发改局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4)建立跟踪问效评估机制。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督查、考核机制。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将由区目标绩效督查室进行通报批评,以确保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牵头单位:区目标绩效督查室

  (三)落实权益保护

  1.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纠错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和引导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发改局、区工商局、区金融办、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2.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发改局、区工商局、区金融办、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3.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惩戒对象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先向做出惩戒认定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按照“谁决定、谁负责”原则,相关认定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发改局、区工商局、区金融办、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四)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1.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鼓励有关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培育本土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政府部门示范使用信用产品等,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产品,按照市场化要求提供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依托遂宁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信用信息服务。积极引导各行业扩大信用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逐步扩大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区发改局、区工商局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2.加强信用机构管理。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促进信用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要求,加强信用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并规范信用管理师培训、发证、注册管理等工作,逐步推进信用执业人员资格认证登记制度。联合高校、专业组织等机构,结合信用行业从业资格认证工作,定期开展信用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

  牵头单位:区工商局、区金融办、区发改局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五)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1.推进诚信教育和文化建设。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积极引导广大市场主体树立“诚信兴商”理念,依法诚信经营。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通过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

  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发改局、区工商局、区金融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2.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深入推进“双公示”工作

  (1)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加快建立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遂宁”网站。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工商局、区金融办、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2)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牵头单位:区工商局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3)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遂宁”网站公示司法裁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

  三、实施步骤

  (一)初步构建阶段。协助市完成遂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建设,通过遂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实现与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二)基本建成阶段。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法规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目录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工作机制,基本构建我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法规体系。  

  (三)巩固完善阶段。全面构建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平台为基础、以法规机制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核心的具有社会约束力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发改局)要承担相关职能,具体承办由区政府组织召集的联合奖惩联席会议;区人民法院要具体负责重大处罚案件信息的公布;区工商局要具体负责重大处罚案件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平台进行推送,并负责对相关部门的协调、信息反馈和统计等工作。

  (二)增强协作。区级各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要确定专门的联系人,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工作落实。

  (三)强化督查。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定期排查信息公示情况。对办结的激励事件和处罚案件,逐一比对公示系统、登记系统、执法系统及纸质档案,及时查找发现问题。区目标绩效督查室对处理联合奖惩工作进展较慢、效率较低的部门,将采取通报批评的措施,以有效促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落实。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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