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稽查中队: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建立更加规范、有序的烟草制品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遂宁市安居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充分结合辖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对原《遂宁市安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重新修订。
2025年6月27日,以公开听证的方式通过《遂宁市安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5年7月7日,《规定》通过遂宁市烟草专卖局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现将本次《规定》及其附件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于8月8日正式施行。
遂宁市安居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7月8日
遂宁市安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度满足烟草消费需求,合理配置许可资源,避免市场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安居区实际情况,制定遂宁市安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居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定、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动态评估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零售点布局。
第二章布局标准
第五条 根据辖区规划、经济发展、市场成熟度、人口数量、区域功能和交通便利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饱和区、发展区和特殊区域,采取“总量控制”或“总量+间距”两种控制类型设置单元区域。在各场镇“其他行政村”单元区域中,每个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不得超过该场镇“其他行政村”单元区域零售点的核定总量。详见附件1:《遂宁市安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区域设置明细》
第六条 对相对封闭、主要满足场所内部特定消费需求的经营场所,按照特殊区域单独管理,相关标准如下:
(一) 封闭式小区内部
1.封闭式住宅小区可供行人、车辆进出的出入口50米范围内临街商铺已发放零售许可证的,不再在小区内部新设置零售点;
2.对于出入口50米范围内临街商铺无零售点的封闭式小区,小区内部每有500户住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
3.封闭式小区内零售点与小区内、外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20米。
(二)综合性商贸、农贸市场内部
综合性商贸、农贸市场内按照该市场所在区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间距进行核定,按门牌号数量计数认定,固定经营场所达到50个设置1个零售点。
(三)城市商业综合体内部
对开放式住宅楼、商业用房、公寓的楼内经营场所进行数量限制,底层临街门店按所在区域总量和距离限制进行核定;商业用房除底层临街门店外,每层楼最多设1个零售点,非底层临街门面累计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商场内部非底层的超市,经营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在总量已满的情况下,可以增设一个零售点;住宅、公寓除底层临街门店外,其余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四)公共交通枢纽点内部
客运汽车站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机场航站楼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部
高等院校正式投入使用后,在同一校区的超市、便利店内,共计设置1个零售点;同一校区在校人员数量达到3000人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同一校区累计设点不得超过2个,两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
(六)旅游景点内部
在旅游景点的旅客接待咨询服务点、商场、超市、便利店内核定零售点数量,具体核定量为海龙凯歌7个、七彩明珠2个(包含黄娥古镇1个),旅游景点区域范围以各景区导图进行认定。
(七)高速服务区、加油站
高速公路同一服务区单侧设置1个零售点。
(八)封闭式厂区
封闭式管理的工厂在正式投入使用后,在册职工1000人以上的,在同一厂区的超市、便利店内,共计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对于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业态,以当前存量作为核定总量,间距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区域间距的5倍。详见附件2:《遂宁市安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业态设置明细》
第八条 针对未纳入零售点布局单元的区域,零售点间距参照与其相连的其他单元最长间距标准的200%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间距或总量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一)营业面积超过400、500、6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仓储、办公等场所)且经营场所位于临街底层的超市、商场,在符合所在布局单元零售点核定总量的基础上,间距标准可分别放宽至所在布局单元间距标准的80%、70%、60%执行。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含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或进出通道口改变)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持证人可以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因该种情况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受变更后单元总量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拟变更布局单元间距控制标准的50%。
(三)放宽因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在核定地址经营,在客观因素消除后搬回原经营地址零售户的准入要求。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含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或进出通道口改变)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零售点,持证人通过注销新办或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相关客观原因消除后一年内,经营主体无涉烟违法违规记录,持证人对新许可证申请歇业的同时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申请新办的,可缩短距离限制50%以内予以办理。
(四)申请人为烈属的(包含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应当被认定的人员),不受经营场所所在布局单元总量控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所在布局单元间距标准的50%进行核定。
(五)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残疾人士提出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符合所在布局单元零售点核定总量的基础上,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所在布局单元间距标准的70%进行核定。
1.符合下列标准的可适用放宽间距控制标准:
(1)视力残疾: 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六)烈士家属、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申请人在放宽申办条件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仅限本人自主经营;
3.在遂宁市辖区内放宽次数为一次;
4.持有县级人民政府及以上有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书、证明文件。
(七)对于适用放宽情形,同时受总量控制的,不得突破总量上限。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八)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辖区合理布局规定总量和距离限制。
第三章 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内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租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场所的不适用此条)
3.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申请设立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应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
“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等。爱心亭、书报亭等相对固定场所,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许可证有效期限参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期限执行,但不得超过5年。
经营场所条件: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或地址。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位于新建小区的,以是否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且交付使用,或是否取得房产证等权属证明为准。
2.申请人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面向公众经营。
“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储存的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或他人的经营场所,从空间上无法分离和断开,从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隔离且无明确的区域界线,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等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正中心50米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包括正门、侧门、员工通道、货物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停车场通道等行人或车辆能够自由出入的通道。其中50米范围以中小学、幼儿园“进出口”中心点为基准,与拟办经营场所出入口所在面最近边界的直线距离。
5.无人超市、诊所、医院内部及党政机关内部不予发证;
6.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予发证,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油漆、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具体业态标准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四川省公司关于全面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川烟销〔2023〕1号)中《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不足”、“超过”均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进出口包括员工通道、货物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停车场通道等可供人员、车辆进出的通道。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封闭式”是指一种物业管理模式,该模式下物业管理方在出入口处通过设置门禁、道闸挡杆或使用身份验证、出入登记、人员核实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限制车辆、人员的进出。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娱乐服务类、其他类业态包括不限于餐饮娱乐住宿、咖啡厅、酒吧、KTV、会所、棋牌室、球类场所、健身场所、电影院、美容美发、化妆美甲、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宠物店、中西药店、办公用品、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通信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彩票店、钟表眼镜、仪器仪表、饰品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首饰、鞋帽箱包、针纺织品、广告设计、花卉殡葬、中介服务、寄卖典当、奢侈品店、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指新申请方出入口与测量参照物出入口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步行通行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持证零售户。现场核查新申请方与参照物之间的测量以“符合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可通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测量工具以手推式测距轮车手动测量为主,卷尺、皮尺等其他工具为辅,具体测量标准详见附件3:《遂宁市安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间距测量标准》。
第十八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总量和间距标准调整的影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因政府规定导致街道或区域名称变化的,间距、总量标准不变;因政府行政区划变更造成实际行政规定区域与合理布局规定划分区域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拟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地址位于不同布局单元交界区域时,总量按照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所在所有布局单元核定,间距标准按照参照的所有零售点所在布局单元间距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后,相关条款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遂宁市安居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8日起公告30日后正式施行,原2022年《遂宁市安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本规定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因安居区辖区内的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由安居区烟草专卖局依法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