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遂宁市*********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 12月 02日, 实施了在遂宁市安居区****************安装燃气管道供气已违反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4年12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遂宁市安居区****************安装燃气管道供气涉嫌违反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违法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 据 一 :区住建局关于移交线索的函(遂安建函〔2024〕137号),证明:该公司在遂宁市安居区****************安装燃气管道供气涉嫌违反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证 据 二:调查柏*的询问笔录 ,证明:该公司在遂宁市安居区****************安装燃气管道供气已违反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证 据 三 :调查余**的询问笔录 ,证明:该公司在遂宁市安居区****************安装燃气管道供气已违反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证 据 四:调查米**的询问笔录 ,证明:该公司在遂宁市安居区****************安装燃气管道供气已违反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2025年 02月 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先告字〔2024〕第SR12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遂宁市安居区****************安装燃气管道供气已违反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 非初次违法、主动整改问题、积极配合调查、无拖延情况,无故意转移、隐匿、毁坏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
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621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选择的处罚种类是罚款但没有最低罚款金额的存在从轻处罚情形第(6)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人民币47850.00元(大写:肆万柒仟捌佰伍拾元整)的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持本决定书到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楼财务室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收款信息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居区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射洪市人民法 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02月28日
联系人 : 李霞军 罗海波 联 系 地 址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 0825-8661155 邮 政 编 码 : 629000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