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3M/2026-00993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       号:遂安自然资规函〔2026〕78号
  • 成文日期: 2026-03-19
  • 发布日期: 2026-03-19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送质效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6-03-19 15:03 浏览次数: 字体: [ 大 中 小 ] 打印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逐步建立健全审批管理体系和诚信监督体系,按照区五届遂宁市安居区委常委会第216次 (扩大)会议部署,依据《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遂宁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送质效“黑名单”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遂自然资规函〔2024〕636号),我局制定了《遂宁市安居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送质效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16日


遂宁市安居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报送质效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保障我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成果报送质量,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遂宁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送质效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报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涉及的设计单位。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惩戒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质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行业报送质效管理。

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将发现的影响质效的线索依据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  分级情形

第五条 设计单位符合本工作规则第六条、第七条情形之一的,按其严重程度分别纳入“黄名单”“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黄名单”预警管理。

(一)同一规划设计方案因设计单位原因,导致3次未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技术审查,或2次未通过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审查,或1次未通过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审议的;

(二)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未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开展设计,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指标统计不准确的;

(三)专委会纪要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规委会纪要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未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将方案反馈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

(四)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黄名单”预警管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被纳入“黄名单”2次的;

(二)发现因设计单位未依法编制设计方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等进行设计,破坏行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超出设计资质或者利用虚假资质承接设计业务的;

(五)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隐瞒项目有关建设情况,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同一规划设计方案因设计单位因素导致1年内累计2次未通过规委会审议的;

(七)对规委会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时,恶意篡改审定内容的;

(八)未按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开展施工图设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未按程序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对规划审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使用性质、建筑功能、建筑立面等核心内容擅自更改的;

(十)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或被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管理中以“红色”标识的;

(十一)其他对城乡规划和建设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应当进行“黑名单”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期限、修复和惩戒

第八条 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设计单位有本工作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质效管理。

(一)预警。向行为人提出书面预警函;

(二)申辩。行为人对预警有异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预警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三)核查。预警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行为人;

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预警部门应当采信并撤回预警;不成立的,预警部门应当不予采信。

(四)通报。纳入“黑名单”的,由预警部门依法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通报;

(五)备案。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预警部门应将行为人基本情况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应股室备案,纳入“黄名单”“黑名单”质效管理名单。

第九条 “黄名单”“黑名单”管理期限原则上为1年,自管理等级公布之日起计算。

“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2年内再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管理期限调整为2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单位可以向预警部门提出质效修复申请,处理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行为人符合以下要求,可以向原预警部门提出书面质效修复申请。

1、纳入“黄名单”预警管理和初次纳入“黑名单”管理,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其后1年内未再出现报送质效相关问题的;

2、“黑名单”管理期限1年届满后2年内,再次纳入“黑名单”管理,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其后2年内未再出现报送质效相关问题的;

3、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严重问题的;

(二)审查。经核实确有前款情形之一的,预警部门应当同意对申请人的质效予以修复。

(三)公示。修复质效“黑名单”的,预警部门应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四)备案。公示结束,预警部门应按程序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应股室移出“黄名单”“黑名单”。

第十一条 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设计单位采取以下惩戒 措施。

(一)名单在安居区政府网站予以通报;

(二)在管理期限届满后至质效修复前,单位提供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成果予以重点审查,不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审批和其他绿色审批通道;

(三)住建部门按照行业规定依法处理;

(四)将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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