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横府发〔2025〕52号
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横山镇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部门:
为强化全镇动物防疫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治长效机制,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保障全镇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制定《横山镇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横山镇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全镇动物防疫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治长效机制,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专门从事指定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注射、消毒和疫情观察、报告等工作的防疫人员。
第三条 根据我镇实际,1-3个行政村或涉农社区设一名动物防疫员。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站、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村级防疫员的培训、考核、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聘任条件
第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按条件聘用,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再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临聘制,并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工作称职的可续聘,对出现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失职、工作不负责、工作业绩差、效率低或者不适应此工作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热爱动物防疫工作,具备从事动物免疫接种和相应动物疫病的诊断能力,责任心强,对工作尽职尽责。
(二)为便于开展工作,原则上村级动物防疫员在本村范围内选聘。
(三)熟悉当地的养殖情况,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年龄在60岁以下,优先聘用有从事养殖业或有一定兽医基础知识的人员。
第三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责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畜牧兽医站的安排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责:
(一)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进行宣传;
(二)按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注射,佩戴畜禽免疫标识,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等;
(三)一旦发现动物异常发病或死亡现象,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病扩散,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普查等;
(四)按规定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饲养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第四章 考核与培训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与畜牧兽医站负责对村级动物防疫员业务培训,不断更新防疫知识,提高业务技能。畜牧兽医站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村级防疫员考核依据,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镇政府和畜牧兽医站、村“两委”负责对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工作进行考核,考核资料归档保存,并以此作为其续聘、奖罚的依据。
考核组长为镇分管领导,副组长为畜牧兽医站站长,成员为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书记。
第十一条 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基准分值为70分,补贴资金按标准的70%计发;每增加1分,补贴资金标准提高一个百分点;评分在90分以上的,补贴资金按标准的100%计发;考核评分低于70分的,由原聘用单位与被聘人解除聘用协议书,并按当年补贴资金标准的70%计发,剩余补贴资金用于对工作突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奖励。
因工作失误或防疫任务未达到要求而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村防疫员,由原聘用单位与被聘人解除聘用协议书。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服从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站和村(居)民委员会管理。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统一从畜牧兽医站领取疫苗,并按照生产使用说明妥善保管和使用。严格执行《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按照要求保管和使用动物免疫标识,严禁转让、倒卖生物制品和畜禽标识。
第十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实施动物免疫过程中,应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对实施强制免疫的猪、牛、羊必须佩戴标识,并及时向畜牧兽医站汇总上报免疫数量、进度、种类、畜禽死亡等情况。
第十六条 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要及时、如实向畜牧兽医站上报,严禁瞒报、不报、迟报或越级上报。
第六章 奖惩及补贴发放
第十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纳入财政列支。镇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站、村(居)民委员会对村级防疫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每人应享受的补贴并张榜公示七天,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根据补贴发放方案,将村级动物防疫员名单、补贴金额、开户行及银行账号登记造册,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复核,再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到镇财政所,镇财政所以转账方式将补贴兑付给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十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动态考核管理。按照《遂宁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目标管理量化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以动物强制免疫、加挂畜禽标识、建立防疫档案和报告动物疫情等方面为主,考核结果与补贴挂钩。
第十九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防疫员资格,予以解聘:
(一)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者技能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病、伤残等无法继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
(三)离岗、超龄、自动辞职的;
(四)发生紧急疫情时不服从调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一年内不能按时完成计划防疫工作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二十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防疫或防疫质量低,导致疫情发生的;
(二)瞒报、谎报、延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倒卖疫苗和防疫标识、伪造《防疫证明》《检疫证明》的;
(四)不按规范操作,因个人工作失误导致畜禽发生死亡,给畜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是由政府出资购买的劳务服务,不是劳动法规定范畴内的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政府没有为其发放工资、购买社会保险等义务。以劳务承包的形式聘用村防疫员来完成季节性的动物防疫工作,政府为其支付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的领取必须由本人签字加盖手印。防疫补贴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附件:遂宁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目标管理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遂宁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目标管理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项 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评分办法 | 分值 | |
动物免疫工作 | 高致病性禽流感 | 1.应免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坚持集中免疫,月月补针);2.有效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3.使用省市统一组织供应的疫苗。 | 查看相关档案、记录和进行现场检查评定,每小项5分。第1、2项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使用非法疫苗扣5分。 | 15分 |
口蹄疫 | 1.应免猪、牛、羊O型-A型口蹄疫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坚持集中免疫,月月补针);2.有效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3.使用省市统一组织供应的疫苗。 | 查看相关档案、记录和进行现场检查评定,每小项5分。第1、2项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使用非法疫苗扣5分。 | 15分 | |
小反刍兽疫 | 1.应免羊免疫密度达到100%(坚持集中免疫,月月补针);2.有效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3.使用省市统一组织供应的疫苗。 | 查看相关档案、记录和进行现场检查评定,每小项5分。第1、2项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使用非法疫苗扣5分。 | 15分 | |
狂犬病 | 搞好流行病学调查,加强免疫,为免疫犬发放犬类免疫证,建立犬类免疫档案。 | 查免疫记录,抽查1只免疫犬未发放犬类免疫证扣1分,未建立犬类免疫档案扣1分,扣完为止。 | 10分 | |
标识使用及免疫档案 | 1.猪、牛、羊免疫耳标佩戴率达到100%;2.强制免疫卡发放率达到100%;3.免疫档案齐全,填写规范。 | 查报表、记录,每小项5分。第1、2项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第3项不达标不得分。 | 30分 | |
作风纪律 | 1.按时参加上级组织召开的会议、培训;2.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态度好;3.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临时调遣;4.按要求完成疫情普查和消毒工作,发现疫情及时上报。 | 每少参加一次会议、培训等扣3分;经核实每发生一次免疫责任事故扣5分;不服从上级部门临时调遣每次扣3分;不按时完成疫情普查和消毒工作,每次扣3分;瞒报、谎报、延报疫情,扣15分。 | 15分 | |
横山镇党政办
2025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