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我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营商环境对标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68号)要求,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遂宁市安居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
遂宁市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遂宁市安居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四川省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惩治力度,加强我区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协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查办衔接机制,依法、准确及时打击知识产权领域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正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的知识产权领域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
第三条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知识产权领域案件,应当遵循“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强化监管”的原则,确保充分履行职责和准确适用法律。区知识产权工作和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挥统筹组织作用,协调解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方面重大问题,推动“两法衔接”机制有序高效实施。
第二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四条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办知识产权领域违法案件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商,必要时可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提出建议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检察意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第七条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八条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九条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决定不当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同时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及时审查。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同时退回案件证据材料;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须将证明应当立案侦查的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并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案件,可就案件情况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咨询、通报,或者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
公安机关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必要时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自行侦查发现的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并可提出检察意见或司法建议。
第三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分工协作和协同配合,建立知识产权“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区市场监管局和区人民检察院组成,负责联席会议的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承担“两法衔接”工作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机动召开。
定期会议采取轮值形式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计划,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轮流承办、主持;定期会议由各成员单位分别提出议题,共同研究讨论,形成会议决定或决策。
临时会议由提出临时议题的成员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可以根据议题具体情况,召集全部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纪要抄送各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交流重要的执法办案信息,分析和解决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对策并制定有效的工作措施,提高执法质量、效率和效果。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设立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业务部门的一名人员担任联络员。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两法衔接”机制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日常联系和信息交流;
(三)做好联席会议的筹备和准备工作。
第四章
信息共享与协作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信息交流,及时通报有关工作与案件情况。信息通报工作采取移送、抄送相关文书材料的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进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交流、反馈,逐步实现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力配合、相互支持,及时、准确、全面回复专业咨询。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业务交流和联合培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培训时,可以邀请其他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培训,共同研讨查办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