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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遂宁市安居区关于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后推行房票购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函

来源:安居区 发布时间:2025-08-15 16:2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遂宁市主城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遂建行规〔2025〕1号)等文件精神,我区拟推行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后推行房票购房安置。现将《遂宁市安居区关于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后推行房票购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函送各单位及个人,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同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于2025年9月23日17:00前将修改意见(领导签字并盖公章)反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12)室,无修改意见也需反馈。(联系人:冯强,联系电话:18280886667)

此函

附件:遂宁市安居区关于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后推行房票购房的实施方案


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5日


附件

遂宁市安居区关于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后推行房票购房的实施方案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提供优质高效的购房服务,满足货币补偿后群众的购房需求和自主选择权,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遂宁市主城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遂建行规〔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并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遂宁市安居区关于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后推行房票购房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房票购房。本办法所称房票购房是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有关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并进行货币补偿后,将货币补偿款以房票形式发放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持房票自主购买安居区城区未经备案的住宅、商业、车位的方式。

(二)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已征收未安置等项目实施及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进行货币补偿的,可选择房票购房。

(三)基本原则。房票购房坚持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

二、工作机制

(一)工作组织。安居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征收(拆迁)项目房票安置自主购房和资金保障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镇(街道)负责规范房票购房项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统一房票样式(含存根、消费和结算单据)。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属地镇(街道)办理房票购房款结算和货币补偿款发放等相关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发分户房票指导属地镇(街道)开展房票开具、发放和流转(均仅限一次)、遗失补办等相关业务。区审计局将各镇(街道)的房票购房项目预算资金申领使用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二)房源组织。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开发布安置房源征集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递交书面申请,优选品质优、交付条件好的具备销售条件的新建商品房屋,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房票结算方式、提供的优质购房服务等事项,将符合条件的房源纳入房票房源库,并签订入库协议。

三、房票核发

(一)房票金额。房票金额为货币补偿总金额的90%(四舍五入为万元),剩余金额按现金方式一次性发放给选择房票的被征收人。

(二)房票奖励。用于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总价不得低于房票面值的80%(含)。房票票面价值使用率达85(含)-90%(含),奖励征收补偿费的5%;使用率达90%以上,奖励征收补偿费的10%。

(三)税费减免。房票持有人(不含受让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按照现行契税相关政策享受减免。实名房票因市场流转或法院裁定(以法定继承方式取得的除外)变更持票权益人的,实际房票持有人需按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契税。

(四)资金保障。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由区政府合规筹集。城中村改造项目房票购房按照专项借款资金的使用要求执行。

(五)核发程序。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房的,在签订完成征收补偿协议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房产中心)、镇(街道)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房票购房补充协议,由被征收人向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遂宁市安居区国有土地房屋搬迁房票申请审批表》,镇(街道)初审后,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遂宁市安居区国有土地房屋搬迁房票申请审批表》信息印制房票,由镇(街道)发放给被征收人。房票一式二联(存根联、消费联),房票的存根联由镇(街道)保管,消费联购房前由被征收人保管,在购房时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作为结算凭证。

四、房票使用和结算

(一)使用范围。房票持有人(含受让人)可自主选购已纳入当地房票房源库的住宅、商业、车位等各类新建商品房屋。

(二)使用期限。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房票持有人(不含受让人)在有效期内放弃使用、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由镇(街道)回收房票;房票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应当严格按房票购房补充协议约定的回收方式等条款进行兑付。

(三)使用方式。房票持有人(含受让人)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有关权利义务,达成商品房买卖协议,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金额视作房票持有人(含受让人)支付的等额现金。房票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房票持有人(含受让人)自行支付或按现行规定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等。

(四)结算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入库协议约定条件等,向镇(街道)提交结算申请材料,镇(街道)审核后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中心)复核,区财政局根据复核结果将资金拨付到镇(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按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镇(街道)按申请审核情况支付。若房源为现房,将审核金额转入对应项目开发企业账户;若房源为期房的,将审核金额转入对应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票持有人(含受让人)持房票购买不动产在房票使用后,余款(含房票购房奖励)结算的提供相关材料到镇(街道)申请结算。镇(街道)对结算申请进行初审,审核意见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完成审批后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审批结果将资金拨付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结算资金拨付镇(街道),镇(街道)负责拨付到房票持有人(含受让人)个人账户(城中村改造项目按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房票管理

根据房票持有人购房需要,在保持房票总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可将房票拆分为多张房票,房票面额由房票持有人按需求合理制定(拆分后,单张面额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房票仅限于购房结算凭证使用。被征收人家庭他处至少有一套符合居住标准的住房,经房票持有人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镇(街道)审核后,每张房票可在有效期内转让一次用于购房。使用房票时,房票持有人(含受让人)未满十八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一)房票补办。房票遗失后,房票持有人(含受让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房票转让合同等材料到镇(街道)如实填写《房票补办申请审批表》,镇(街道)出具声明房票作废的介绍信,房票持有人(含受让人)凭介绍信到遂宁市登记公开发行的报刊登报,自登报期满10个工作日后持登有房票作废声明的整版报纸、身份证原件及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到镇(街道)按原申请房票程序申请补办。镇(街道)在声明房票作废的同时书面告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中心)。

(二)房票转让。转让房票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等办理实名转让手续。转让必须经公证处公证后,由镇(街道)备案登记后生效。房票转让后,房票购房奖励由受让人享受,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人承担。

六、其他事项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按规定计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持有人(含受让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房票结算。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房票结算的,依法追回结算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人员在房票管理工作中不正当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含受让人)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七、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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