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决定书编号
(遂安)文综罚字〔2022〕004号
二、案件名称
何建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制品案
三、处罚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四、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2022年10月9日,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遂宁市安居区大市场何建国的销售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制品。
何建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该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完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何建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制品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侵权音像制品288张,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