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遂宁市2024年第53批次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一、土地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遂宁市安居区玉丰镇高石村3社,决山村集体及5、6、7社。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26.7859 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25.6106公顷(耕地12.1138公顷、园地7.4016公顷、林地4.3824公顷、其他农用地1.7128公顷),建设用地1.1753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所征收土地将用于遂宁市2024年第53批次建设项目。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遂安府公〔2023〕37号)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确定的安置人员。
六、安置方式
采取提供重新安置宅基地建房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方式。
七、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有关证明材料于本次公告公示期内,到所在镇(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九、其他
1.本次公告在安居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次公告公示期为30日。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在公告期限内以村委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到所在镇(街道)以书面形式申请听证。所在镇(街道)在收集全部申请后,将向安居区人民政府提请组织听证,听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公示期满后,将由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区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4.如遇补偿标准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特此公告。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