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类
舒家福、杨帼英、罗雪梅、詹 峰、周辅民、蒋秀琼、陈 波、何 琴、郑元元、李 华、王胜全代表:
你们在区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电动三轮车非法运营治理的建议》(第7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的建议很好,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区运管所进行研讨。
部门联合,加大打击力度。电动三、四轮车非法营运现有的交通运输部门的法律法规缺少有力的法律依据。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对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范围的重大界定,道路客运管理是针对使用汽车中的客车从事营业性客运经营活动的管理,而未包括对三轮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的客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及《安居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区运管所与区交警大队取得联系,积极主动地配合协助交警部门对学校周边及人员密集地段的电动三轮车载客违法行为开展了长期的联合整治。针对电动三轮车发展的现状,区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制定整治电动车工作方案,部门联动建立长效机制。
各位代表,请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还有更好的意见和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