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府办发〔2017〕3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
遂宁市安居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迅速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我区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遂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一级(特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指导全区开展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负责控制、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林业局、区卫计局、区食药监局、区交运局、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区经信局等成员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做到指挥统一、反应迅速、措施有力、防控及时。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宣传,树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公益责任意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科学研判、积极应对。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二、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一)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科级领导
区农业局局长
区应急办主任
成员单位: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林业局、区卫计局、区食药监局、区交运局、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区经信局、区消防大队、区政府新闻办、区文广局、安居专刊。
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指示精神和要求,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全区范围内突发一级、二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直接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三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支持、督导各乡镇实施突发四级(一般)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和部署跨部门、跨地区的防控应急处置。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由区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动物防疫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启动本预案后,区应急办与其合署办公。主要职责: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动物疫情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方案及工作措施建议;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理工作;收集、汇总疫情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披露和新闻发布筹备工作;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下设三个组。
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家组(详见附件2):由区农业局总兽医师任组长。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诊断与监测、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科学处置突发动物重大疫情提供合理化建议。
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组:由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事故发生地政府和畜牧兽医站为主体,负责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处置。
3.综合保障组:以事故发生地政府为主,畜牧兽医站配合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综合协调事故处置、组织安排会议,收集和上报信息,起草文件;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取适当的方式发布信息;舆情监测、分析与研判;协调媒体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家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组开展工作,提供经费、车辆、通讯和物资等后勤保障。
区农业局: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协调事故处置,收集和上报信息,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疫情监测、分析与研判;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家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组开展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防疫、疫情处置及政策性补偿等经费保障工作。
(二)成员部门(单位)职责
1.疫情扑控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迅速集结队伍,调集应急物资、设备和设施,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开展畜牧业、林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调查核实,并组织实施对疫区、携带疫病动物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应急措施。
区农业局:负责开展畜禽疫情调查核实,组织实施对疫区、携带疫病动物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畜禽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应急措施的落实。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核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第一现场应急处理。
区卫计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调查、监测、监控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的环境监测与监控工作。
区消防大队: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消防安全监测与监控工作。
2.卫生防疫
区卫计局:立即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赶赴疫区,组织开展现场病员救护,转移外送重病人员,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做好饲养环境消毒、畜禽免疫及检疫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制传染病与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3.流通监管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疫区及受威胁区域畜禽运载工具与车辆进行消毒,加强对进出人员疫病监测和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
区公安分局:负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保障疫区及受威胁区域人员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维护安全。
区卫计局:负责对进出疫区及受威胁区人员疫病监测。
区食药监局、区商务局:负责做好市场监管,保障市场畜产品有效供应,疫后相关畜禽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
4.交通保障
区交运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和病员及应急物资(药品、器械、食品)、设备设施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
5.后勤保障
区财政局、区经信局:按照指挥部指令,负责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物资、药械的筹集、调拨并加强监管。
区民政局: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及救济工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治安维护
区公安分局:密切关注疫区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疫区的各类治安问题,有力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7.疫情监控
区农业局:负责迅速组建应急处置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核实研判和跟踪监测,科学分析疫情对各领域产生的影响,提出防控处置措施建议,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区卫计局: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核实研判,科学分析疫情对人类产生的影响,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8.宣传报道
区政府新闻办、各新闻媒体单位:按照指挥部指令和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应急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和疫病常识、防范措施等信息。
三、分级标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Ⅰ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20个以上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或与毗邻县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含我区在内周边多个县呈疫情多发态势。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乡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或2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并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区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区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口蹄疫在14日内,全区有3个以上乡镇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行政村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全区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或疫点总数在30个以上。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有感染到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在我区发生。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乡(镇)或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2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或疫点总数在10个以上。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以上乡(镇)或有5个行政村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或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国家或省市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Ⅳ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且疫点数在3个以上。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监测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农业、卫计、林业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充分发挥当地群众、村级动物防疫员(疫情观察员)的能动作用,按照有关要求,完善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健全动物疫情监测制度和方案,强化监测,保证质量。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应急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宣传渠道或组织人员,及时向广大群众告知疫情,并将可能直接危及人类健康、动物安全及生存环境等信息进行预警。
五、疫情报送及信息发布
(一)疫情报送
疫情信息报送坚持“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按照“早监测、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及公民要及时监测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疫情信息,具体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送。
(二)信息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进行。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未经许可,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动物疫情和疑似动物疫情消息。
六、应急响应
(一)响应准备
当发布突发一、二、三级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后,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各工作组成员在第一时间按指挥长的指令集结待命;按照指挥长的指令和本预案的要求,迅速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和资源,展开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处置工作。
(二)响应流程(详见附件1)
(三)预案启动
当发生突发一、二、三级重大动物疫情,经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四)分级响应
应对突发一级、二级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启动Ⅰ级、Ⅱ级响应。Ⅱ级响应由区政府请示市政府,在市政府领导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Ⅰ级响应由市政府请示省政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全力配合、协助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工作。
应对突发三级重大动物疫情,启动Ⅲ级响应。在区政府领导下,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协助指挥部开展工作。
应对突发四级重大动物疫情,启动Ⅳ级响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疫区现场,支援、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五)处置措施
1.疫区封锁:专家、技术人员迅速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诊断和研判。按照疫情级别,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区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对疫区实施封锁;按照指挥部的指令,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畜禽交易市场,禁止畜禽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向市政府申请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疫点处置:扑杀所有患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相关动物;对病死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3.疫区处置: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受威胁区处置: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加强流通监督,防止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禁止非疫区调运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通过疫区。做好疫情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种畜禽场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加工企业等重点区域的定期消毒。
5.人员安全保障:根据疫病特点,相关人员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穿戴防护服等自我防控措施,科学使用防控药品,防止在应急处置中发生中毒事件,若人员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诊断救治。
(六)响应结束
突发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宣布撤销疫区封锁令,解除应急状态,应急结束。
七、后期处置
(一)总结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损失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按规定时限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和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恢复生产
在区级政府的领导下,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规划、财政、农办等部门,制定灾后畜牧业恢复发展方案,因地制宜对受灾地区予以项目、资金、政策扶持,做好技术指导服务,按规定程序引进动物,尽快恢复畜牧业生产。
八、应急保障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网络、手册、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和防治知识教育,营造防微杜渐、群防群控的社会氛围。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二)紧急征用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期(发生前和发生后),区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和调用人员,涉及的组织或个人应支持、配合、服从。
征用设备、设施、交通工具、物资或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对于不能归还或有损坏的,给予适当补偿。
(三)监督检查
区应急办、区目督室、区监察局、区效能办、区农业局对《安居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处置过程中不作为、措施不力、未尽到职责和义务,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将实行责任追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我国尚未发生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和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流程图
2.安居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家组成员
3. 安居区农业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组成员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