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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安综执罚决字〔2025〕第3014号

来源: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8-18 14:5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当事人:何**(身份证号码:510********095)

在安居区********处擅自倾倒建渣的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城乡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7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7月5日在安居区********处擅自倾倒弃土、建渣约20方,倾倒于地面约九米长的距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7月9日在安居区********处有擅自倾倒建渣意向(工作人员及时制止);

证据二:当事人何**2025年7月1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5日在安居区********处擅自倾倒弃土、建渣约20方,倾倒于地面约九米长的距离;

证据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现场勘验一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未将倾倒的弃土、建渣清除改正;

证据四:水印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2日将擅自倾倒的弃土、建渣已清除改正。

20257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30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30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5年7月5日在安居区********处擅自倾倒弃土、建渣约20方,倾倒于地面约九米长的距离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城乡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虽未在责令改正时间内清除改正,但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供述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自行清除改正。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771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620元(大写:叁仟陆佰贰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缴至安居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账号:5002112400065-1),地址:安居区两中心五馆区人社局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6日    


联 系 人 : 任员辉  陈多智  联系地址: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0825-8660720    邮政编码:    629000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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