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府办函〔2017〕56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维修单位:
《遂宁市安居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遂宁市安居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遂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遂宁市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 事故的分级
1.5.1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
1.5.2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1.5.3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
1.5.4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2 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
2.1 救援组织体系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领导小组、现场指导协调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组成。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救援领导小组)是区特种设备一般、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构,负责在特种设备出现一般以上事故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参与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组由救援领导小组派出。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由区质监局牵头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相关技术机构、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组成各专项应急救援小组。
2.2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职责
2.2.1 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区政府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
副组长:区质监局局长
区安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区应急办、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环保局、区总工会、区商务局、区民政局。明星电力公司及事发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
区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区质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2职责
2.2.2.1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指挥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2.2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舆论工作。
(2)区应急办: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3)区安监局:负责参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区质监局: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救援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5)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及警戒,加强事故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6)区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7)区发改局:参与特种设备事故救灾及治理方案的制订和协调实施。
(8)区经信局:协调工业行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9)区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经费的保障工作。
(10)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应急工作,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疗;指定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和伤员鉴定转移。
(11)区住建局:负责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安装、使用过程中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12)区交运局:负责指挥、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3)区环保局:负责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监测与环境危害监测控制和治理工作。
(14)区总工会: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5)区商务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工作,负责组织物资的调配。
(16)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救济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区安委会负责协调。
2.2.2.3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建立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加强与市特种设备专家库的联系。
(2)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演练,掌握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隐患,及时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建立并完善各种应急信息资源系统;指导和督促相关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
(3)负责协调落实救援领导小组的重大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组织事故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4)办理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现场指导协调组及职责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事故情况启用专项应急救援小组,指导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提供发生事故设备的基础数据;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提供专业救援机构和抢险器材物资资源信息,供现场救援领导小组调动。
2.3.1抢险救灾小组
牵头单位:区消防大队
成员单位:区府办、区质监局、区安监局、救援专业队伍、救援专家组、事故发生单位
职责: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控制危险源,根据危险源的性质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配备专用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实施控制危险源作业。负责现场灭火,被困人员搜救,特种设备容器的冷却、堵漏,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稀释、排放、降解、无害化处理,现场用电安全,消除或防范现场建筑、地基、地质危害,消除管道天然气危害,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
2.3.2警戒保卫小组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消防大队
职责:负责划定安全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维持治安与交通秩序。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迅速有序地转移、疏散、撤离现场人群。
2.3.3医疗救护小组
牵头单位:区卫计局
成员单位:区府办、事故发生单位
职责:负责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安排医护力量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组织开展现场卫生防疫、疾病预防工作。
2.3.4次生灾害防治小组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成员单位:区府办、区消防大队、事故发生单位
职责: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对大气、水质、土壤、建筑、地质、天然气等进行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份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确定对地基、建筑的影响程度以及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2.3.5应急保障小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办
成员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交运局、区交警大队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中的物资、消防用水、通信保障和交通畅通。
2.3.6善后工作小组
牵头单位:区府办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事故发生单位
职责: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提供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水源。
2.3.7宣传报道小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区质监局
职责:根据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示和有关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的审定、发布及各类媒体采访报道活动的管理,组织做好舆论引导和正面宣传工作。
各组由牵头单位负责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的联系、配合、演练和物资装备的配置。
2.4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及职责
事故发生后,由区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分析等工作,配合上级调查处理小组对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分析等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质监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相关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 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属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 区质监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3.3 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区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2个层次: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企业)、区质监局,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分析研究,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区政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企业)对其拥有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报告区质监局;对处于异常状态的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区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
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
(2)地震、火灾、水灾事故。
(3)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事件。
区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4 应急响应
本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
4.1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业主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报主管部门和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发生单位获知后,应当立即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联系电话:0825-8663426)
(2)事故发生后,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尽快核实情况,并在30分钟内报告区政府,区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区救援领导小组,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可启动本级,本部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区救援领导小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
(4)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立即向事发地质监部门报告,事发地质监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地质监部门。事故发生地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
(5)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地点、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 分级响应程序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区救援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应当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分级响应程序:
(1)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区救援领导小组应当启动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区政府启动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点,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指挥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3)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经区救援领导小组议定后,应当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3 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工作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邀请省市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特种设备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和有关企业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4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4.4.1 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
5.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1)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
(2)事故发生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
(3)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4)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
(5)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校验记录和报告。
(6)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特种设备三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前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
(8)与事故发生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
(9)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4.4.2现场处置工作要求
1.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设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地形特征、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 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
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毁坏。
4.5 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区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区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区质监部门牵头,会同区安监、区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较大事故由省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事故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9 新闻发布
区救援领导小组是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10 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交通和通信保障
(1)区质监局建立与区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区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2)区质监局组织建立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察系统,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事故情况。
(3)区质监局应当积极争取区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邀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防护器材、应急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5.2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5.3 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1)区质监局负责加强联系市特种设备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
(2)区质监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加强联系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遂宁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区质监局与市专家组协调,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会同专家组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指导企业建立和制订本地区企业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区质监局应当协助区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区质监局应当协助区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进行1次以上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5 监督检查
区质监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规划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事故救援结束后,区政府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 事故调查报告
(1)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内容主要有: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确定事故隐患是否消除、周围环境污染、火灾隐患是否基本消除,对疏散人员能否返回提出意见,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救援领导小组。
(2)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负责。
(3)事故调查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4)区救援领导小组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6.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安全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本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预案应当每2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救援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7.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