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府办发〔2016〕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安居区用水定额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四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遂宁市安居区用水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建设我区节水型社会,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用水定额》和《遂宁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安居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安居区辖区范围内取水、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遂宁市安居区主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予以公布。
用水定额标准根据2016年5月1日实施的《四川省用水定额》最新标准(以下简称“用水定额”),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水资源情况,制定完善。
第四条 水资源配置方案,辖区各行业、各部门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各灌区、各企业、各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以用水定额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水资源条件制定。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各单位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指标。
第五条 对用水少于定额或用水计划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加价水费由区水务局征收,专项用于节约用水管理、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应用、节约用水奖励等。
第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水定额管理工作。节水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用水定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供、用水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合格计量设施,准确计量和统计上报。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向各用水单位计量供水,并负责作好相关供用水统计上报工作。
第九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节水技术和节水产品。政府鼓励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优先采用经过认证后的节水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产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布的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名录,负责监督、检查用水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第十条 农业灌溉用水,以用水户协会(或村)为基本单位,根据作物种类、用水定额、种植面积,于每年11月1日前向供水单位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供水单位根据用水单位所报用水计划及工程状况编制年度供水计划,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用水指标。
对已实行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当按照供水范围内作物种类、用水定额、种植面积编制年度供水计划,向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用水量指标。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供水单位和已实行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单位编报的年度供水计划,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利工程情况及可供水量等,以书面形式下达年度供水用水计划。
供水单位应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供水计划进行计量、供水、收费及考核。确需变更供水计划的,应商用水单位后,报原供水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用水户协会(或村)以及已实行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单位,根据协会成员或用水户的作物种类及对应的用水定额、种植面积,在协会成员或用水户之间协商配水。
第十一条 工业用水企业,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用水定额为主要依据,核定和下达年度用水量。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用水定额管理制度。设立节水管理机构;按照产品用水定额,确定每个生产环节的用水量;具有考核和奖惩措施;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用水产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及时统计、上报用水、排污情况。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分户安装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的水表,禁止用水包月制。公共单位及其他服务业用水,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用水量,参考不同用水性质定额确定并下达用水计划量。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企业根据用水定额及生产生活情况,编制年度供水计划,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下达以下取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
中型以上水库和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中型以上渠堰年度用水指标;
安居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
安居城区非居民用水计划的管理考核办法由区水务局另行制定;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限额及以上的取水工程,以及其他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各项水利工程年度用水计划;
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区年度用水计划,下达的年度用水量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各取水、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前申请下年度用水计划。
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在每年12月15日前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经公示后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前,下达年度用水指标。
第十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取水单位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计上报上年度实际用水量,其他取用水单位在每年1月1日前向所在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年度实际用水量。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的取、用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取水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三)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
(四)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
(五)因排污不达标造成水污染的;
(六)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