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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6-10-1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16〕47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5〕95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一是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无缝衔接。二是按照《遂宁市食品药品安全“五级监管”责任体系规定(试行)的通知》(遂府办函〔2014〕272号)要求落实相关职责。三是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融入政府网格化管理体系之中,建立规章制度,责任上墙,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四是督促各村(社区)做好食品药品安全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信息收报、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应急处置等工作,把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

  (二)食品药品监管所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简称“四品一械”)的日常监管、隐患排查及督促整改落实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行政案件实施行政处罚。二是承办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园区分局交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或者初审等工作。三是负责辖区内“四品一械”举报投诉受理、上报、调查、回复等工作;协助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培训;协助乡镇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四是完成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食品药品监管所管理体制。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为县(区)、市直园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区)、市直园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监管所的日常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后勤保障以乡镇(街道)政府为主,业务指导、监管执法、教育培训和考核以县(区)、市直园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

  二、切实健全工作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明确1名政府副职领导分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安排1—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食药安办的日常工作;要在每个行政村(社区)确定1名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

  三、扎实开展基层监管所标准化建设

  各地基层标准化食品药品监管所必须具备独立的办公业务用房且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市河东新区、遂宁开发区不低于100平方米);业务用房至少按“4室2库1窗口”设置,即标准化快检实验室、档案室、综合室、值班室、执法装备库、罚没物品库和受理服务窗口。县(区)、市直园区要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提供执法所需的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执法装备。基层标准化食品药品监管所标识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标识规范方案(试行)》(食药监〔2014〕78号附件2)执行。

  四、全面加强基层监管所规范化管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所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统一上墙。建立完善日常监管登记、举报投诉、实验室管理、设施设备、罚没物资管理、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收集报告等制度。监管对象日常监管档案、信用档案、行政处罚档案做到一案一卷,按年度存放。根据风险等级分类,单列风险隐患高的企业监管档案。建立完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联系监管所、联系重点企业等制度,建立乡镇(街道)食药安办、监管所联系村(社区)工作等制度。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标准化建设的领导,将乡镇(街道)闲置资源有效整合,解决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办公业务用房紧张的问题;要加大对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并将食品药品安全抽检、应急管理、宣传培训、协管员补助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基层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二)逗硬考核。将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市直园区2016年度食品药品目标考核。

  (三)严明纪律。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等文件要求,严禁借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标准化建设的名义新建办公楼、搞豪华装修等,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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