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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安综执罚决字〔2025〕第3007号

来源: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7-15 11:4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当事人:王*(511*******053)

20251月至20253,你单位实施的遂宁市安居区*******项目(西眉、磨溪)未制订燃气保护方案;野蛮施工毁损西眉镇场镇燃气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 4 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遂宁市安居区*******项目(西眉、磨溪)为新疆*******公司与中腾*******公司联合体中标,施工过程中,中腾*******将土方工程作业专业分包给自然人王*,前期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管道经营者制定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王*在开挖作业时虽有请燃气管理人员现场指导,但因燃气管线设施标注位置较实际埋设位置出入较大,导致毁损西眉镇场镇燃气设施8次,当事人王*对相关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新疆*******公司授权委托人陈**提供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一份,证明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证据二:新疆*******公司授权委托人陈**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王涛是项目土方工程专业分包人及2025年1月至3月期间王*在使用机械作业过程中损毁西眉镇燃气设施的事实。

证据三:项目建设单位遂宁*******公司授权委托人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施工单位新疆*******公司在项目施工前与建设单位和燃气公司共同制订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王*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项目土方工程专业分包人及其毁损西眉镇场镇燃气设施的事实。

证据五:中腾*******公司与王*签订的合同一份,证明其项目土方工程专业分包的事实。

证据六:遂宁市*****公司专用收据一份,证明王*赔偿毁损燃气设施是个人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

证据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函一份,证明毁损燃气管线设施8次的事实。

2025 63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30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30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的遂宁市安居区*****项目(西眉、磨溪),野蛮施工毁损西眉镇场镇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 王*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对其过错行为有配合改正态度,且毁损燃气管线设施很大程度是因为标识与实际差距较大所致,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极配合调查,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644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规定,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大写:贰万叁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缴至安居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账号:5002112400065-1),地址:安居区两中心五馆区人社局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安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11日


联 系 人 : 任员辉  陈多智    联系地址: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0825-8660720      邮政编码:    629000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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