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川委办〔2000〕80号、财综〔2001〕16号、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川财规〔2021〕5号 |
1、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7〕18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财税〔2018〕3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即安置比例达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省规定比例安置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安置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收残保金。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 |
按年缴纳上一年度基金,征期为7-12月 |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就业人数 |
(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各级地方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