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人民政府
关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
为明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职责,促进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动物防疫条例》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制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对镇、村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疫情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如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疫情,根据本镇应急预案启动的级别,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应当组织由专业技术组成的调查组,对疫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和扑灭措施进行评估,并由调查组以书面形式向区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
二、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
1、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行各级政府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2、
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和区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宣传、动员开展动物强制免疫、圈舍消毒、疫情测报等工作,完成年度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任务,做到应免疫动物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100%;落实防控工作所需经费,建立相对稳定的村级防疫员队伍,有效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按区委区政府和农业农村局关于落实动物强制免疫、镇村疫情测报、畜牧业生产发展、统计、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辖区内饲养场、养殖小区及每个行政村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3、
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应认真做好畜牧兽医站安排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补免工作,同时负责做好责任村散养畜禽的强制免疫、消毒、耳标佩戴、规范建立免疫、消毒记录等其他工作。
三、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
村级防疫员、养殖小区、养殖场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职责:
1、
督促指导养殖小区、养殖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动物防疫条件、设施、制度及防疫规程;
2、
督促指导养殖小区、养殖场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措施,按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监测、隔离和规范使用兽药等工作,规模养殖场应建立与完善养殖、免疫、检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用药用料等记录和台账。
3、督促检查养殖小区、养殖场严格遵守进出场畜禽的申报和畜禽调入前备案、调入后隔离、检测、消毒、饲养管理等制度,并对动物检疫员开展产地检疫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4、及时掌握动物疫病、疫情动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并督促整改,对督促仍不整改的,或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养殖业主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及时通报动物防疫技术信息,帮助解决动物防疫技术难题,指导使用先进实用技术。
四、法律责任
1、不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或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未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未落实相应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3、未建立与工作量相适应且相对稳定的村、社防疫队伍,或免疫经费不到位,致使强制免疫工作不落实的;
4、未建立村、社疫情监测报告体系,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或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延误疫情处置,造成动物疫病或疫情扩散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条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