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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解读一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6-03-2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省政府网站昨日发布《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市政道路交付后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
  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市政道路交付后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超出这个期限,需要开挖的,也需要报有关部门后,纳入城镇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因抢险、救灾等必须立即开挖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有计划优先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进行规划与设计。尚未实施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再进行综合管廊以外的管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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