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37/2024-00023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区交通运输局
  • 文       号:遂安交运综发〔2024〕27号
  • 成文日期: 2024-07-25
  • 发布日期: 2024-08-01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8-01 12: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水平,强化全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现决定在全区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提升专项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安居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5日

 

遂宁市安居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市局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深入整治全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压紧压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及时排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含“两客一危”及农村客运)动态监控提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道路运输车辆终端设备、企业监控平台、企业监控、行业监管、第三方监测五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提高全区道路运输车辆终端和企业监控平台技术水平,提升全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质量和能力,增强行业管理部门发现和解决问题隐患的意愿和能力,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企业监控、行业监管、第三方监测”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车辆终端设备。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以下简称主防系统)车载终端设备老旧、失效,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技术规范》(T/SCSDX0002-2021)(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标准,安装角度不能满足道路运输车辆监控技术要求。使用遥控器、干扰器及安装控制开关等,屏蔽、干扰车载监控终端,逃避动态监控监管等。

(二)企业监控平台。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功能、相关参数和报警阈值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未按道路实际限速设置超速报警阀值,未按要求规范设置疲劳驾驶报警阀值等。

(三)企业监控。道路运输企业未按《办法》规定配齐监控人员,未组织开展新上岗监控人员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企业监控人员履职能力不足,对车辆违法违规报警核查处理不及时、不到位,道路运输车辆监控台账填写不完整、不真实,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违规报警闭环管理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等。

(四)行业监管。道路运输车辆监管部门岗位职责不明晰、责任落实不到位,长期无人登录主防系统行业监管平台,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二级报警核查处理不到位,执行车辆停运、驾驶员停岗等重点监管措施不到位,发现车辆和驾驶员长期违法违规等问题隐患跟踪督促整改不到位等。

(五)第三方监测。第三方监测机构不能满足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测要求,无自有监测平台或平台功能不能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未按《办法》规定配齐监控人员,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测服务内容不明确,监测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将监测分析情况和违法违规报警核查情况抄告运输企业等。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终端设备排查行动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全覆盖排查道路运输车辆车载终端设备技术状况,凡终端设备不符合接入省级主防行业监管平台技术要求、终端设备老化、摄像头模糊、语音播报功能不正常、存在故障报警或误报的,要立即维修或更换。凡车内安装的摄像头数量和安装角度不能满足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要求的,要立即整改调整。凡发现车厢中有遥控器、干扰器或安装控制开关等屏蔽、影响监控设备的,要立即进行拆除销毁,并进行通报曝光和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开展企业监控平台规范行动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全面开展企业监控平台排查,凡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或未通过省级主防行业监管平台联调的企业监控平台,要立即整改,凡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相关参数和报警阈值,未落实分段限速管理的,要立即整改。凡企业监控平台功能性、稳定性、易用性差,系统操作和数据查询统计操作繁杂的,要督促企业联系服务商进行升级改造。

(三)开展企业监控能力提升行动

1.建立完善监控机制。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设立车辆动态监控管理部门,参照《四川省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指南》相关要求,修订完善本企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梳理完善监控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要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合理优化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体系,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和力量要向基层分公司、车队一线倾斜。

2.强化监控人员管理。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要对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人员配备情况进行全覆盖排查,并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将监控人员相关信息填入厅运管局建立的全省道路运输车辆监控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纳入统一监管;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人员配备不足、人员能力素质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立即整改。要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开展1次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全覆盖培训,将《办法》和《四川省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指南》相关规定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培训后仍达不到熟练运用平台、实时监控车辆动态等工作要求的,要进行再培训或调离岗位。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在监控场所安装监督监控人员履职情况的监控装置,对监控人员履职情况实施随机抽查或视频回放检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要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日常检查督导力度,对监控人员履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督导。

3.加强数据处理和分析。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动态监控数据处理和分析制度,对二级报警要逐条进行核查和处理,及时提醒和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和整改闭环管理要求。道路运输企业每月要对报警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画像,根据车辆和驾驶员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善高风险车队、线路、车辆、驾驶员重点监控制度。

(四)开展行业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1.强化监管责任。要按照“企业监控、行业监管、第三方检测”的工作原则,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明确道路运输车辆监管部门和岗位责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动态监管工作指南》相关要求,对道路运输车辆入网率、上线率、数据合格率未达到100%,以及二级报警处理率未达到90%以上的,实施重点监管和跟踪督导。

2.落实监管措施。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要通过主防系统、危货电子运单系统、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和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查询比对,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设备不在线、未按规定办理包车牌或线路两端长期不在车籍地违规经营、危货车辆未按照电子运单线路运行等违规行为实施重点监管;对核查属实的违法违规驾驶员、车辆、企业严格落实记分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停运、驾驶员停岗、限制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范围等重点监管措施。

3.加强协同联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进一步完善和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坚持将主防系统发现的严重违法或重大事故隐患线索抄告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严重违法违规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实施联合通报约谈和公开曝光,并运用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实施联合惩戒。

(五)开展第三方监测服务规范行动

1.完善第三方监测机制。第三方机构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正常履职技术能力,具有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监测平台,按照《办法》规定配齐监控人员,并对监控人员进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测业务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测服务。第三方机构应建立监测服务规范,明确工作职责义务,建立完善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前应与道路运输企业签订委托监测合同,自觉接受交通运输部门和委托的道路运输企业监督。

2.加强第三方监测服务检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要对选择第三方机构开展车辆动态监测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实施全覆盖检查,查阅道路运输企业委托监测合同,审核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技术能力、履职能力,凡第三方机构不能满足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要求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限期整改,并跟踪问题整改闭环。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自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9月底结束,分3个阶段有序推进。

(一)自查自纠(2024年7月底前)。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照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和措施,逐项进行排查和整改,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做到问题隐患“五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形成闭环,在7月底前全面完成车辆终端设备和企业监控平台问题整改工作。

(二)全覆盖检查(2024年7月底前)。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要聚焦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检查和问题清单台账,切实推动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要明确牵头领导和牵头股室,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综合施策,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

(二)健全长效机制。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要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提升我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水平,压紧压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推动全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强化信息报送。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要及时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及成效。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于7月底前通过企业服务系统完成监控人员台账填报工作,并报送企业自查表。8月18日、9月18日前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10月16日前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联系人:林莉,联系电话:8388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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