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四川省遂宁市**********)
你(单位)于2025年7月11日,实施了在安居区********************转运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污染安居大道白安河大桥至老政务中心路段,污染道路长100米,宽3米,面积为30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2025年7月11日在安居区********************转运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污染安居大道白安河大桥至老政务中心路段,污染道路长100米,宽3米,面积为300平方米的违法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 据 一 :现场勘验取证笔录,证明:**在安居区********************转运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污染安居大道白安河大桥至老政务中心路段,污染道路长100米,宽3米,面积为300平方米的违法事实清楚;
证 据 二 :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在安居区********************转运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污染安居大道白安河大桥至老政务中心路段,污染道路长100米,宽3米,面积为300平方米的违法事实清楚;
证 据 三 :调查**笔录,证明:**在安居区********************转运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污染安居大道白安河大桥至老政务中心路段,污染道路长100米,宽3米,面积为300平方米的违法事实清楚;
证 据 四 :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在安居区********************转运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污染安居大道白安河大桥至老政务中心路段,污染道路长100米,宽3米,面积为300平方米的违法事实清楚。
2025年8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先告字〔2024〕第105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安居区********************转运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污染安居大道白安河大桥至老政务中心路段,污染道路长100米,宽3米,面积为30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露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 初次违法、主动整改问题、积极配合调查,且无危害后果存在从轻处罚情形。
根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771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选择的处罚种类是罚款但没有最低罚款金额的存在从轻处罚情形第(6)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罚款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持本决定书到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楼财务室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收款信息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居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12日
联系人 : 李霞军 杨波 联 系 地 址 :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 0825-8661155 邮 政 编 码 : 629000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