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府办函〔2017〕87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遂宁市安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遂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遂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救助应急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遂宁市安居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
区减灾委由分管民政工作副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办主任和区民政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区人武部、区应急办、区监察局、区政府新闻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区交运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文广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区食药监局、区台侨外事旅游局、区气象防灾减灾中心、区武警中队、区消防大队、区科协、区慈善会、区红十字会组成。
区减灾委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研究制定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全区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减灾救灾工作,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
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区减灾委办公室职责:负责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成员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2.2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抗灾救灾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2.2.1区人武部: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当区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及时组织、调配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工作。
2.2.2区应急办: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
负责传达区委、区政府领导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负责统筹协调、跟踪督导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可能演变升级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负责贯彻执行抗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区抗灾救灾工作,协调处理抗灾救灾事宜;负责灾情信息的统计、汇总、审核,及时报送灾害损失;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等。
2.2.3区监察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及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2.2.4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区应急办和区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动态;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2.2.5区发改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建设和验收工作。
2.2.6区经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灾区电力供应,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负责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2.2.7区教育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在校学生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演练工作;负责组织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2.2.8区科技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对防灾减灾技术的引进推广及应用,对相关部门取得的研究及应用推广成果组织鉴定,并开展成果转化工作,支持开展防灾减灾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负责组织减灾科学研究和调研工作,有针对性提出减灾对策和建议。
2.2.9区公安分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保证救灾物资运输的安全畅通;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2.2.10区民政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负责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信息管理;组织自然灾害救助;负责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组织、指导和统计救灾捐赠;负责区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工作。
2.2.11区财政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区级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工作。
2.2.12区人社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对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
2.2.13区国土分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与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灾区做好灾后重建工作;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2.2.14区住建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
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设计与建设,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等工作;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2.2.15区规划分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指导灾后房屋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
2.2.16区交运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救灾车辆交通费用减免的办理和减灾物资的紧急运输;负责修复被损毁的干线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负责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2.2.17区水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2.2.18区农业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
负责组织全区农业抗旱、排涝、防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负责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制定防治预案和开展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
2.2.19区林业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负责全区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保护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
2.2.20区商务局(区粮食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粮食、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物资储备、供应等工作;负责与区内外组织、机构、个人联络,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多、双边合作项目;负责在所辖企业中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2.2.21区卫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协调区红十字会承担国内外对我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
2.2.22区环保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全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负责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的环境情况,及时报告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环境灾害的动态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
2.2.23区文广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先进事迹;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2.2.24区统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及时掌握灾害发生后的基本数据情况;承办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2.2.25区审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对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及财务审计等工作。
2.2.26区安监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指导较大事故灾害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协助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参加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2.2.27区食药监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2.2.28区台侨外事旅游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协调涉外活动;为灾后恢复重建和社会发展服务。
2.2.29区气象防灾减灾中心: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监测情况的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对暴雨洪涝、干旱、冰雪、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2.2.30区武警中队: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抗灾救灾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2.31区公安消防大队: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消防官兵参加抗灾救灾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2.32区科协: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
编制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2.2.33区慈善会: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募善款,接受区内外各种机构、单位、企业、个人现金及实物捐赠;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负责接收、分配、调拨上级慈善总会和区内外通过慈善会捐赠的款物,积极组织参加各项慈善救助活动。
2.2.34区红十字会: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工作;向省内外呼吁请求援助,负责接收、管理和使用社会各界的捐款、捐物;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2.3 区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下设区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响应启动
气象、水务、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3.1.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或社会事务办(社区服务办)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3.1.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1.3通知区民政局和相关乡镇(街道)或社会事务办(社区服务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启动与交运、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3.1.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3.1.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报告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1.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2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四川省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损失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乡镇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口)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木植被大面积损毁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社区服务办)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按规定上报区民政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民政局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区政府新闻办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在遭受灾情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的巨灾情况下,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Ⅳ级响应以下的自然灾害,根据灾情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组织领导,必要时区上给予适当帮助。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农作物绝收面积2.0万亩以上;
(2)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城市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用语);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
(4)发生7.0级及以上地震;
(5)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
(6)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
(7)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8)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由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区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区交运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人武部、武警中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改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信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拆除后复耕工作;区质监局、区工商局、区食药监局按照职能职责,切实做好消杀产品、药品等应急救援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后城乡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乡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区水务局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计局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政府新闻办、区文广局等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区民政局负责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物资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台侨外事旅游局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响应:
(1)农作物绝收面积1.0-2.0万亩;
(2)倒塌房屋300-1000间(城市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用语);
(3)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4)发生5.0级及以上,7.0级以下地震;
(5)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社会影响大;
(6)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20%。
(7)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8)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召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区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区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负责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交运局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后城乡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乡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区卫计局根据需要,负责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区政府新闻办、区文广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物资捐赠的公告,依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抚慰。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响应。
(1)农作物绝收面积0.5-1.0万亩;
(2)倒塌房屋100-300间(城市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用语);
(3)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4)发生4.0级及以上,5.0级以下地震;
(5)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万元,社会影响较大。
(6)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15%。
(7)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8)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负责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区交运局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后城乡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乡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5)区减灾委办公室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卫计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响应。
(1)农作物绝收面积0.5万亩以下;
(2)倒塌房屋100间以下(城市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用语);
(3)无因灾死亡人口;
(4)发生4.0级以下地震;
(5)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小。
(6)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10%。
(7)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8)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状态。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住建局指导和组织开展城乡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城乡应急供水工作;区卫计局指导受灾地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人民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争取上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民政局组织各乡镇社会事务办、街道社区服务办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组织相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乡镇社会事务办、街道社区服务办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情况,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乡镇(街道)或社会事务办(社区服务办)、财政所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及时向上争取中央、省委、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区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款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街道)一级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坚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有效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区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社区服务办)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区民政局收到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核实的倒损住房情况结果,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并申请重建补助资金。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6.3.4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保证救灾资金投入。
7.1.2 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区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的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1.4 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物资增长机制。
7.2 物资保障
7.2.1 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会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2 区救灾物资储备库承担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库承担同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区民政局会同乡镇(街道)在自然灾害多发和交通不便的偏远居民集中居住点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社会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3 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生产厂家、商家联系名录,签订救灾物资储备购销协议,确保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
7.2.4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确保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减灾委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以区减灾委为依托,建立健全全区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建设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3.4 充分发挥各行业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务、国土、环保、交运、农业、林业、气象、地震、测绘、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环节。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7.1 区、乡镇(街道)两级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实行避难场所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形成布局合理、有灾能避、平灾结合、覆盖全区的应急避难场所网络。
7.7.2 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区和谐广场、文化广场、头陀寺广场、印象广场、两中心五馆、安居育才中学、安居一中、安居小学、明德小学、安居职中、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区第二福利院等作为灾后进行紧急避难救助等各种减轻灾害损失场所。
7.7.3 加强避难场所管理,确保灾害发生时避难场所能立即投入使用,受灾群众能得到迅速、妥善安置。
7.8 科技保障
7.8.1 组织民政、国土、环保、交运、卫计、安监、林业、气象、地震、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8.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情预警、评估、防范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装备开发,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鼓励适合安居区情的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 宣传、培训和演练
7.9.1 由区减灾委组织、各成员单位协助,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9.2 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9.3 全区各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虫害等。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级以下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遂宁市安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遂安府函〔2011〕55)同时废止。
附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流程图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