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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安综执罚决字〔2024〕第Z016号

来源: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2-05 09:5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当事人:四川********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3日,你单位在横山镇***********项目施工过程中大型机械施工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涉嫌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4  年  12月 10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在横山镇***********项目施工过程中,利用大型挖机挖坑填埋页岩,挖机挖坑作业时将燃气管网挖破一个洞,造成燃气泄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区住建局《关于移交西眉镇 、横山镇野蛮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线索的函》及损坏燃气管线的点位、破坏前破坏后的图片,证明:当事人损坏燃气管线的事实。

证据二:勘验笔录及燃气公司横山镇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损坏燃气管线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施工资料、燃气气损费的转账记录等,证明:当事人损坏燃气设施的事实。

2025年 1月 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Z0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公司在2024年8月13日,在横山镇***********项目施工过程中大型机械施工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应当:“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 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主动承认问题,无拖延、拒绝配合情况,无故意转移证据或伪造证据,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644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6000元(大写:伍万陆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 书,到指定银行  遂宁银行安居支行  【缴至 安居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账号:5002112400065-1),地址: 安居区两中心五馆区人社局旁】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射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 15日

联 系 人 : 曾中国  任员辉   联系地址: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0825-8660883      邮政编码:    629000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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