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2024年4月28日)

来源:安居区 发布时间:2024-04-29 16:0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现将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如下:

附件: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8日


附件: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1

遂安农(渔政)罚〔2024〕001号

何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违法捕捞案

何某某

当事人何某某于2023年3月31日至同年4月4日期间在遂宁市安居区分水镇李家湾村4组附近的天然水域违法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收捕捞工具地笼41个;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2月23日

2

遂安农(渔政)罚〔2024〕002号

吴某在禁渔期、禁渔区违规垂钓案

吴某

当事人吴某于2024年3月18日在安居区石洞镇油房坝村白安河违规垂钓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400元整(大写:肆佰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29日

3

遂安农(渔政)罚〔2024〕003号

廖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违规垂钓案

廖某某

当事人廖某某于2024年3月16日在安居区萝卜园琼江河违规垂钓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大写:贰佰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29日

4

遂安农(渔政)罚〔2024〕004号

代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违法捕捞案

代某

当事人代某于2023年11月27日在安居区琼江河萝卜园(裕能锂电池厂外)河段违法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收捕捞工具1套;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7日

5

遂安农(渔政)罚〔2024〕005号

余某在禁渔期、禁渔区违规垂钓案

余某

当事人余某于2024年3月18日在安居区石洞镇油房坝村白安河违规垂钓。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大写:贰佰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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