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471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安府办函〔2017〕48号
  • 成文日期: 2017-05-26
  • 发布日期: 2017-06-22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奖励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06-2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办函〔2017〕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奖励方案》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遂宁市安居区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奖  励  方  案

 

  为鼓励畜禽养殖场(户)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确保我区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顺利完成,制定本奖励方案。

  一、奖励范围

  区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我区禁养区内主动关闭或搬迁(拆除)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一)关闭奖励。该奖励指对养殖业主主动对现有存栏畜禽进行处置、清除圈内养殖设施,并承诺不再在现有地从事养殖活动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能繁母猪100元/头、仔猪(20kg以内)20元/头、育成育肥猪50元/头;肉牛300元/头;山羊50元/只;禽兔1元/只(种禽兔3元/只)。

  (二)搬迁(拆除)奖励。该奖励指养殖业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主动关闭并拆除的,给予适当奖励,并由业主自行处置土地租赁等其他所有事项。

  1.畜禽进行处置、清除圈内养殖设施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能繁母猪100元/头、仔猪(20kg以内)20元/头、育成育肥猪50元/头、肉牛300元/头、山羊50元/只、禽兔1元/只(种禽兔3元/只)。

  2.养殖场圈舍拆除奖。按圈舍面积计,奖励标准:简易结构(石棉瓦/竹木)80元/㎡,钢棚结构(夹层隔热板/钢架)150元/㎡,砖木结构(砖/瓦)200元/㎡,砖混结构(瓦/砼混)300元/㎡。

  3.配套附属设施拆除奖。按圈舍面积计,奖励标准为30元/㎡,拆除附属设施包括管理用房、饲料仓库、兽医防疫用房、干粪棚、沼气池、化粪池、粪污沟、供水供电设施等。

  4.养殖户自行复耕奖。拆除地面建筑物后,业主要及时采取措施复耕,达到复耕要求的,按圈舍面积计,给予20元/㎡奖励。没有条件复耕或者复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的土地复耕费,专项用于土地复耕。

  二、奖励程序

  畜禽养殖场业主结合实际情况自愿采取关闭或搬迁方式治理养殖场,并与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治理协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关闭奖励经由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派出验收工作小组进行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向业主拨付全部奖励资金;拆除养殖场的,在自行拆除地面建筑后向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拨付给业主圈舍拆除奖及配套附属设施拆除奖50%;全面拆除并复耕后,经由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派出验收工作小组全面验收合格后,辖区政府向业主拨付剩余50%资金。

  三、其它事项

  (一)对同一养殖场,只享受关闭奖励或搬迁(拆除)奖励,两项奖励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二)鼓励支持关闭的规模养殖场产业转型,大力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和第三产业等生态友好型产业。对转型转产的,且符合相关产业条件的,优先按照相关产业政策扶持。鼓励支持拆除的养殖户在适养区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新建养殖场。区农业局对新建养殖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区政府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三)对不配合拆除工作,拒绝执行拆除方案,限定时间内未拆除养殖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会同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强制拆除。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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