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318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安府发〔2016〕4号
  • 成文日期: 2016-02-01
  • 发布日期: 2016-03-17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府办 发布时间:2016-03-1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发〔2016〕4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加快服务业发展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三届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日

  

  遂宁市安居区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遂安府发〔2014〕16号)精神,规范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制定《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根据《预算法》《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遂安府办发〔2014〕16号)、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支持服务业发展给予奖励的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坚持“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按照《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服务业发展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业态发展,培育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服务业重点企业,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以及贴息、补助等;发展楼宇经济、现代物流发展、金融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电子商务、市场流通、传统服务业等符

  合支持条件的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

  (一)区商务局对扶持重点业态发展,培育服务业示范园支持服务业重点建设及贴息、补助,现代物流发展、电子商务、市场流通、传统服务业等制定出具体奖励规范性文件,明确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并组织对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进行验收。                                                         

  (二)区住建局对我区辖区内,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及以上商务楼宇的开发主体、物业经营管理企业,以及在我区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的入驻企业等制定出具体奖励规范性文件,明确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并组织对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进行验收。

  (三)区旅游局对按照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农家乐(乡村酒店),承诺并遵守《安居区农家乐(乡村酒店)行业自律公约》的经营机构制定出具体奖励规范性文件,明确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并组织对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进行验收。

  (四)区金融办对辖区内各银行业、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制定出具体奖励规范性文件,明确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并组织对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进行验收。

  (五)区文广局对成功创建文旅产业园区或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新建旅游工艺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数字影院、文艺艺术表演团体、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等新建文化体育娱乐项目以及印刷(包装装磺)企业、出版物经营场所等新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生产经营服务企业制定出具体奖励规范性文件,明确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并组织对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进行验收。

  (六)区民政局对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在安居区辖区内举办,为安居籍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等服务的机构制定出具体奖励规范性文件,明确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并组织对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进行验收。

  (七)区教育局对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制定出具体奖励规范性文件,明确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并组织对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进行验收。

  所有申报工作必须按照《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程序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论、公示结果和签署了意见的资金申请表报区财政局。

  第七条  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取最高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第八条  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接到审查结论和签署了意见的资金申请表后,按我区资金审批管理程序进行审批,审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下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拨付到应享受奖励资金的对象账户(如是公司应拨付到法定账户)。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立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

  第十条  建立健全财政奖励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挪用财政奖励资金,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奖励对象是否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2019年9月30日停止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居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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