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府发〔2015〕11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矿产资源开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6日
遂宁市安居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遵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9号)精神,以及《遂宁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实施细则》(遂府发〔2015〕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严把矿业权设置关
第一条 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鉴于我区矿产资源以页岩开采为主,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时,坚持以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等为依据,充分与村镇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等相衔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科学设置矿业权。
第二条 严格审查矿业权设置方案。区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矿业权编制单位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禁止以任何名义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查中,要严格审查标准,执行专家审查,区国土、区发改、区经信、区安监、区环保等部门集体会审制度。要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安全规范、环境保护等规定,从源头上避免特定矿业权人对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影响和干预。
第三条 依法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并按程序报备后,由区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范矿业权出(转)让管理
第四条 严格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探矿权。除经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以协议出让的外,所有矿种探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实行出让年限管理。已申请在先取得的探矿权,不得申请变更或增加低风险矿种勘查。
第五条 严禁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区国土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采矿权,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从严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严禁超越国土资源部规定协议出让的5种情形。协议出让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方可予以批准。
第六条 严格指定地点集中交易矿业权。矿业权的出让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在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和遂宁市安居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公告,矿业权出让一律委托同级(或上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土地矿权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第三章 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采矿权人应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制度,改善矿山生态环境质量。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 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发行为监管。合理编制开发规模与矿山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开发方案,严格禁止“大矿小开”。对不按开发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行为,区国土部门要依法查处。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区国土、区安监、区环保、区经信、区林业、区规划等部门不予批准的,矿业权登记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保障安全条件。
第九条 加强对矿业权人行为的社会监督。区国土部门要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公示采矿权人年检基本情况,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社会监督力度。
第四章 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第十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区国土部门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物价部门对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切实维护矿产勘查开发秩序
第十一条 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制定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区政府主要领导为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国土和环保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为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负责、直接责任人;成立领导机构,构建共同责任机制,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维护矿区开发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区国土、区环保、区安监、区经信、区林业、区公安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圈而不探、无证勘查、偷挖盗采、以采代探、无证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矿业秩序。
第六章 加强监督检查,监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严格审批和巡查制度。区国土部门要对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施工和开发利用方案生产的,要责令矿业权人停产并限期整改,逾期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年度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关闭。对申请延续、变更和转让矿业权的矿山企业,要对其储量保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越界开采、依法缴纳税费等情况严格审查后办理;对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要根据辖区内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划分动态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十四条 坚决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国土、财政、审计、工商、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检查和规范管理,坚决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边探边采等违法行为。对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违规出让矿业权、地勘成果及矿业权评估弄虚作假等致使国有资源严重流失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坚决制止、依法查处。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办矿或入股参与矿山经营,一旦发现,坚决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照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五条 全面提高矿业主的法律意识。区国土部门应结合“土地日”“地球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全面提高矿业主的法律意识,增强矿业主依法勘查开采的法治意识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责任意识,实现矿业经济的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区国土部门要加强矿业权数据库管理,建立完备的矿产储量、矿业权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台账。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注释: 国土资源部规定协议出让的5种情形: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