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建发〔2023〕6号
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
关于规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城区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收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符合免收的除外)从事建设活动,应按规定足额及时缴纳配套费,符合减免规定的,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各征收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免。
(一)明确职责。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年”决策部署,城区配套费征收收入列入本级财政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征收标准。配套费征收标准参照《遂宁市物价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遂市价费〔1997〕208号)、《关于规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遂建发〔2023〕1号)文件执行,生产性建设项目35元/㎡、非生产性建设项目40元/㎡征收,按规划建筑总面积计收。
(三)征管程序。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面积缴纳,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实际竣工面积补缴或退费。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需提供配套费缴纳票据或配套费减免手续,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费,按照我区应对新冠感染疫情影响有关政策执行。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辖区负责追缴。
二、规范减免管理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以及参照《关于规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遂建发〔2023〕1号)有关规定,下列项目免收配套费:
1.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
2.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
3.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不含经营性建设项目和经营性学生公寓);
4.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
5.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
6.市政公用设施;
7.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8.普通高等学校;
9.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10.非营利性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
1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12.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
13.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14.其他符合中央、省委免收配套费政策的项目。
(二)减免配套费的程序
1.对符合减免政策,且减免范围及适用政策明确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书面减免申请(须注明项目地点、面积、性质、减免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局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依规直接减免。
2.对减免范围或政策不明确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提交书面减免申请(须注明项目地点、面积、性质、减免理由),区政府提出初审建议后书面报请市政府审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指导。明确征收部门,制定本辖区征收和减免工作流程,提高效能,优化环节,强化监管,严格执行征收管理规定。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川财综〔2015〕7号)相关规定,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均无权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单位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落实。
(二)加强动态核查。各辖区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划条件核实,对面积超出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移送各辖区按规定补征相关规费;对面积不足的,由各辖区按规定向建设单位退还已缴纳的规费。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减免配套费的,对征收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对违规减免的资金,配套费由各辖区依法追收;涉嫌犯罪的,各辖区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本通知从2023年2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之前我区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务院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四川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遂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