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564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安府办函〔2017〕140号
  • 成文日期: 2017-11-09
  • 发布日期: 2017-12-19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遂宁市安居区进一步加强“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12-1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办函〔2017〕1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进一步加强“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遂宁市安居区进一步加强“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意见,巩固“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成果,加快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进一步加强“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17〕2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排查、彻底整治、巩固成果”要求,持续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依法依规关停不符合相关政策的一批企业,升级改造一批企业,整合搬迁入园一批企业,持续改善全区环境质量。

  二、清理整治范围

  “散乱污”工业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建设、违规生产经营以及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的企业;“污”是指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无排污许可证的三无企业,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

  三、处置分类原则

  (一)依法关闭一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闭类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无行业许可证的企业;属于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整改规范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措施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经乡镇(街道)政府、工业集中区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三)搬迁入园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通过对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积极创造条件,督促协调其尽快搬迁进入工业园区进行生产经营。

  四、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在前期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基础上,按照全域排查无死角的原则,继续对辖区内“散乱污”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二)精准分类。对排查出的“散乱污”工业企业,按照“三个一批”原则,于2017年11月10日前建立分类处置台账。

  (三)依法治理。对依法关闭类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开展联合执法,于2017年11月底前实施“两断三清”并依法关停取缔一批,年底前完成关停取缔工作;对整改规范类的“散乱污”工业企业,督促企业对照环保、安全等标准实施整改,完善相关手续,于2018年1月底前经辖区乡镇(街道)政府和相关部门验收认定后准予正常生产;对搬迁入园类的工业企业,于2017年12月底前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

  (四)巩固成果。对辖区内“散乱污”工业企业,加强巡查督查,在规定时限内,确保该关闭的企业不反弹,该整改的企业整改到位,该搬迁入园的企业按工作计划有序推进,确保不新增一处“散乱污”工业企业。

  五、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负责“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的主体责任,对行政区域内的“散乱污”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和分类处置,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间进度表,关停取缔违法违规工业企业,指导企业完成技改升级、完善相关手续,督促相关企业按产业布局搬迁入园。

  (二)区直相关部门:

  1.区经信局:负责牵头协调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会同区委督查室区目督室对“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协调供电单位对涉案企业依法实施断电措施;负责会同街道、工业集中区协调供气单位对涉案企业依法实施断气措施。

  2.区环保局:依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会同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对企业环保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排放达标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指导整改规范类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开展环保提标改造;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依法关闭等措施,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

  3.区安监局:负责会同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关停、取缔。

  4.区工商局:负责会同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以及区食药监局、区质监局等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开展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对无证无照违规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取缔,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5.区国土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对涉案企业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6.区规划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会同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依法查处涉案企业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7.区住建局:负责会同乡镇政府协调供气单位对涉案企业依法实施断气措施。

  8.区水务局:负责会同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协调供水单位对涉案企业依法实施断水措施。

  9.区公安分局:负责会同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置。

  10.区人社局:负责会同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对已关闭“散乱污”工业企业员工的再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11.区委督查室、区目督室:负责将“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和监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严格督查,并按时间节点通报工作推进情况。

  12.区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区经信局牵头组织实施全区“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以及区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定信心,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任务要求。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是“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成立清理整治协调机构,制定实施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辖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部门联动。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联动执法,依法依规推动“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确保整治效果。

  (四)严格督导问责。强化“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督查和考核问责,区委督查室区目督室组织对“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开展督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交由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五)强化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一批中小企业到园区聚集;完善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信息及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和服务支撑,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关停企业员工再就业。

  附件:遂宁市安居区“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情况表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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