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遂安卫计函〔2017〕42号
遂宁市安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遂宁市安居区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66号提案的复函
尊敬的覃丽委员:
您在政协第四届遂宁市安居区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疫苗不良反应的赔偿机制的建立》(第66号建议),我们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表现样,>90%为一过性一般反应。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所以我区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执行。
覃丽委员,感谢您对我区卫计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请您继续关心支持我区卫计工作,还有更好的意见和建议,请与我们联系,联系人:邓远学(电话:13508212923)。
遂宁市安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6月16日
遂宁市安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2017年6月1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