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相关股室:
按照《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全市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农函〔2023〕5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全区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全区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4日
附件
全区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强安2023”
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省内外重特大事故教训,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整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全力保持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全区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及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安全生产法治观念,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和省委“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工作总思路,坚持监管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紧盯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关键环节,强化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推动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觉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农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以高水平农业安全生产护航“天府粮仓”建设,维护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二、对象范围
重点围绕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农村沼气、畜禽养殖、畜禽屠宰、农药、饲料、兽(渔)药、农业园区、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农业在建工程项目等农业行业重点领域的相关生产经营主体。
三、重点任务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监管执法检查,依法实行“一案双查”或“一案多查”,重点查主体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抓“关键少数”。以查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履行职责为主要内容,查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落实情况,切实纠正不懂、不会、不想履职、责任悬空等突出问题,督促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落实“双控机制”。指导相关主体以清单制为抓手,加强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及物资堆放、田间生产等安全隐患风险及时辨识、分级管控,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切实落实农业在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及时快速处置重大事故隐患。
(三)关注重点环节。关注农村沼气池、畜禽粪污贮存池清掏等重点环节,农机驾驶人、渔船所有人等重要岗位,春耕秋收、五一、国庆等关键时期,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联合惩戒、举报奖励等有效措施,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安排
采取“主体主动排查治理+专项监管执法检查”方式,分阶段突出重点进行。
(一)第一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3月底):全面部署,主体对标自查自改
各镇、街道,局属相关股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更新调整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单位(组织)名录库,将发生过安全事故、安全基础薄弱、安全风险高、安全意识淡薄、内控管理条件差的主体纳入重点检查名录库。根据《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履职合法性检查表》《农业行业重点领域安全检查主要事项清单》,印发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对照自查自纠。凡是在主体自查阶段已发现并按“闭环管理”要求实施整改的问题隐患,执法检查时可不再列入检查问题清单。被列入重点检查名录库的各主体要在3月31日前将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全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跟踪督促指导各主体按“五落实”要求按期整改到位。
(二)第二阶段重点(2023年4月至11月):集中监管执法检查
全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合理安排专项检查时间,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将专项行动与日常检查、与农业生产指导服务等有机结合,以四不两直、暗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大力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要将《农业行业重点领域安全检查主要事项清单》《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履职合法性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内容纳入必查项进行对照检查。在专项行动期间,各镇、街道和局属相关股室每月执法检查企业数不少于3家。专项行动结束时,对本地重点检查名录中的主体执法检查全覆盖,一般检查名录中的主体实行“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得少于50%。
各镇、街道,局属相关股室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严不实、有法不依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特别重大的问题隐患,需要公安、应急等部门协作处理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联合采取执法行动,加强执法联动,严肃责任追究。
(三)第三阶段(2023年12月):巩固提高
各镇、街道,局属相关股室要对前两个阶段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组织开展整改完成情况“回头看、回头查”,坚决杜绝问题反复。要认真总结本年度专项行动工作做法,分析查摆专项行动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改进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坚决落实“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权。严格落实执法主体责任,抓实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积极参与安办组织的监管执法行动。
(二)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执法效果。加大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大力推广“五个一”检查方式,即:开展一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能力测试、开展一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面对面谈话、开展一次部分一线员工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书面评价、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教育、召开一次片区相关行业领域所有企业反馈会。大力推动有奖举报奖励公告牌和举报“吹哨人”制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重点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曝光非法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强化专项行动效果。
(三)加强执法监督,严肃考核问责。专项行动将纳入2023年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对没有按要求开展专项行动的将予以相应扣分,对开展不力的进行通报约谈。
请各镇、街道3月24日前报送专项行动专职联络员统计表(附件3),请局属相关股室3月24日前报送农业行业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附件4)、农业行业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附件5)。从4月开始,每月20日前汇总报送《全区农业行业“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情况表》,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专项行动总结。
联系人:逯政育,电话:0825—8661327
邮箱:215624754@qq.com
附件:1.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履职合法性检查表
2.农业行业重点领域安全检查主要事项清单
3.全区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专职联络员统计表
4.农业行业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模板)
5.农业行业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模板)
6.全区农业行业“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情况表
附件1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履职合法性检查性
检查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法律责任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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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1
| 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1)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具备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 (1)查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2)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履职能力测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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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1)明确本单位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2)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明确责任目标、考核内容、考核范围、考核方式,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并作为相应的奖惩依据;(3)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单位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
| (1)收集安全生产责任制;(2)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建设相关资料;(3)查主要负责人相关会议记录;(4)查主要负责人签审记录;(5)查主要负责人与分管领导和各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6)查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7)抽查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明确本单位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8)查是否按照要求将本单位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八条
|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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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制定本 | (1)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 (1)收集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 《中华人民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前述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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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车间班组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新雇佣人员以及轮岗转任人员等所有从业人员;(2)组织实施制定的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教育和培训档案。
| (1)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2)查年度工作计划;(3)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落实情况;(5)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参与教育培训及如实记录情况;(6)查主要负责人组织参加培训相关会议记录及签审记录;(7)抽查有关教育和培训档案;(8)查教育培训管理考核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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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提取,并在明确的开支范围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2)企业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1)查安全生产投入和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2)查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照规定标准提取,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的明细清单,是否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3)现场检查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抽查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情况;(4)根据检查需要,按规定调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财务凭证以及保险合同等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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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
| (1)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分级和管控;(2)组织建立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开展隐患排查。对于一般隐患做到即查即改;对于重大隐患严格落实整改措
| (1)调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2)调取安全风险研判和分级管控记录,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检查频次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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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求。
| 患处理意见;(3)查风险辨识及分级管控措施及落实情况;(4)查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账;(5)查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等落实情况;(6)查隐患复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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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组织制(修)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等),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产生次生、衍生灾害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1)检查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资料;(2)确定企业应该编制预案的种类;(3)检查是否组织制(修)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等),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4)收集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8)检查应急预案衔接情况,是否按规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6)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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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1)接到事故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2)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 | (1)查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2)检查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资料(了解发生时间、上报时间),准确判定是否及时、如实报告;(3)询问有关安全监管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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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 (1)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 (1)查阅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制度;(2)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资料;(3)本单位安全生产通报资料;(4)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建议和要求统计资料;(5)工会、职工合理化建议和要求落实资料;(6)调阅相关会议记录,检查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研究、安排、落实。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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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具备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 (1)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2)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履职能力测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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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会议、资金投入、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2)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实施的可操作性与安全性;(3)组织或者参与拟(修)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等),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 (1)收集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2)对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规定及企业实际检查企业相关制度是否完备;(3)抽查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4)检查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资料;(5)确定企业应该编制预案的种类;(6)检查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等);(7)收集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8)检查应急预案衔接情况,是否按规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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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1)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车间班组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新雇佣人员以及轮岗转任人员等所有从业人员;(2)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1)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2)查年度工作计划;(3)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落实情况;(5)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参与教育培训及如实记录情况;(6)抽查有关教育和培训档案;(7)查教育培训管理考核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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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1)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并进行登记建档;(2)建立完善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督促本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完善控制措施;(4)组织或参与制定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5)建立完善并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
| (1)查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2)查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3)查看定期检测记录;(4)查看辨识、评估、登记记录;(5)查看监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6)查看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及落实情况;(7)查看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评审、公布和备案情况;(8)查看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总结评估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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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1)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或参与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2)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1)查应急预案演练组织、计划、演练、总结、评估以及图片、影像、经费投入等资料;(2)查安全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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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1)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隐患整改意见,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2)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现场,及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 (1)查阅相关记录;(2)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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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1)制止和纠正本单位员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2)是否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 (1)查阅企业员工奖惩制度;(2)查阅对违规员工批评教育和处理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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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1)督促本单位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确保隐患闭环整改到位,并如实记录隐患整改情况;(2)是否收集报告本单位员工对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并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 (1)查隐患整改台账;(2)核查是否落实隐患整改措施,隐患是否闭环整改到位;(3)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建议和要求统计资料;(4)工会、职工合理化建议和要求落实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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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 1
|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1)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具备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 (1)查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任职文件;(2)查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对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履职能力测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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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1)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1)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查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规定;(2)在核查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同时,核查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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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负责人
| 1
|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履行“一岗双责”。
| (1)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履行“一岗双责”;(2)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4)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5)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按规定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协助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 (1)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查企业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规定;(2)核查安全生产其他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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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员工
| 1
| 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1)落实本单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从管理;(3)按照要求参加安全学习培训,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技能,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按照要求参加培训考核;(4)认真开展岗前、岗中、交接班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本岗位作业安全;(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报告现场有关负责人或本单位负责人;(6)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7)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8)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9)熟练掌握应急逃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10)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 (1)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查企业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2)核查从业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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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
| 1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
| (1)建立完善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建立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台账;(3)妥善保管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件;(4)依法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 (1)查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2)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 |
2
|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 (1)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真实性。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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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业行业重点领域安全检查主要事项清单
一、行业领域检查共同事项
主要事项包括: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情况、源头准入情况、清单制管理提档升级情况、安全宣传培训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事故处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规范安全档案情况等。
二、各行业领域检查重点事项
(一)农业机械方面。重点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试、持证、审验、事故处理、存量变型拖拉机管控、“平安农机”创建、拖拉机违法载人等情况,以及农机合作社清单制管理、机具牌证管理、机具维修安全、高空作业、烘干加工区域粉尘防爆、油料管理、消防等方面的安全作为检查重点。
(二)渔业船舶方面。将渔业船舶适航性、船舶证书、重点设施设备配备、渔船非法捕捞和违规载人载物作为检查重点。
(三)农村沼气方面。将户用沼气农户“出料”和“清池”行为的管控,沼气工程主体清单制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管理台账,避雷、阻火、消防措施设备配置,安全指示标识和安全围栏、盖板等安全防护设施,发酵罐、储气柜、输气管道泄漏等作为检查重点。
(四)畜禽屠宰方面。将致晕、刺杀、剥皮、脱毛、劈半等生产环节以及消防、供电、锅炉、液氨存储、传动构件等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作为检查重点,严密防范液氨泄漏引发安全事故;同时,还需将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化粪池安全防控措施作为检查重点。
(五)农药、饲料、兽药方面。将粉尘防爆、高腐蚀性、易燃易爆炸原料、检化验管理、农药使用过程安全防护等方面的隐患作为检查重点。
(六)农业园区和休闲农业方面。将农业园区农业生产、设施建设施工、休闲观光农业、游乐设施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主体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制度建设等方面作为检查重点。
(七)农业生产设施用房方面。将农业生产设施用房结构安全、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作为检查重点。
(八)农业在建工程方面。将农业在建工程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在建工程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等作为检查重点。
附件3
全区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专职联络员统计表
填表单位:XX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手机号码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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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农业行业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模板)
填表单位:XX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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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遂宁XX有限公司
| 工贸
| 粉尘涉爆、有限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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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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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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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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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农业行业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模板)
填表单位:XX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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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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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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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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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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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全区农业行业“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情况表
(2023年 月)
填表单位:××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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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人:
| 联系方式:
|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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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
| 派出检查小组
| 出动检查执法人员
| 聘用安全专家
| 检查主体数量
| 发现隐患数量
| 已整改隐患数量
| 现场紧急处置
| 行政处罚
| 下达执法文书
| 进行曝光(附曝光报道记录)
| 移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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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重大隐患
| 一般隐患
| 总计
| 重大隐患
| 一般隐患
| 包括但不限于暂扣许可证、暂时停产停业、暂时停止建设等
| 立案
| 处罚款
| 提请关闭
| 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移交
| 涉及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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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人次
| 人次
| 家/个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家/个
| 起
| 万元
| 家/个
| 个
| 家/个
| 份
| 次
| 起
|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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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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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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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沼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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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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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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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兽(渔)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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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园区和休闲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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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设施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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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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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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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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