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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2-22 09:3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20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明确要求“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地级统筹”。市医保局成立工作专班,经过反复测算、专项审计、考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讨论证,严格合法性审查后,草拟了《遂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正式发布施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职工医保全面实现了市级统筹,对提高我市职工医保基金的运行效率、增强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制度平稳运行和基金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市级统筹基金包括哪些范围?

纳入市级统筹的职工医保基金(含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包括:市本级、各县(市、区)实行市级统筹前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统筹后每年度征收的职工医保基金,以及相关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实行市级统筹有哪些优越性?

职工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较过去的县级统筹相比,其优越性非常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促进基金运行可持续。建立“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更有利于凸显基金“大数法则”,充分发挥共济能力。实行“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后,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基金共济能力随之提高,抗风险能力也明显增强。全市将统一建立市级统筹“风险金”,实行基金缺口按比例分担模式,既能有效防范系统性基金风险,又能压实各县(市、区)属地基金管理责任,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二是有利于保障医保待遇水平,确保全市职工待遇保障公平。由于过去我市职工医保基金属县级统筹,各县(市、区)基金结余极不平衡,全市在提高职工医保待遇时,对于基金结余较少的县(市、区)要考虑其财政承担能力,担心调整过高,财政保障能力不足,而对于基金结余较多的县(市、区),提高待遇需求强烈,又受制于医保政策是市级统一制定而不能自行提高。这一矛盾致使逐步提高全市职工医保待遇保障水平受到影响,无法满足全市参保职工医疗保障待遇适度提高和待遇公平的需求。建立全市职工医保基金“统收统支”市级统筹,统收统支,统筹共济,全市职工医保政策一致,待遇保障水平一致,保障能力得到极大提高,也确保全市职工待遇保障公平。

四、市级统筹后基金如何预算?

全市建立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办法》明确了全市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预决算制度,统一由市医保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及“应收尽收、应保尽保”原则,综合考虑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组织编制全市职工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基金收支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按规定予以适当调整。

五、市级统筹前后的基金结余如何处理?

为明确市级统筹前后责任划分,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办法》规定了基金历史结余实行统筹前后分割管理。市级统筹前,按照各县(市、区)应征收和应支付的职工医保基金由各县(市、区)负责,基金支付存在缺口的,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基金有结余的,纳入市级统筹管理,暂留存各县(市、区)职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用于当地收支缺口弥补。市级统筹后,全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照“市级统筹、分级负担”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理,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统一纳入市财政医保基金专户,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统一基金征缴和拨付流程,全面实行市级统收统支。

六、市级统筹后如何防范基金风险?

防范基金风险是市级统筹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一是建立风险金制度。市级统筹前,各地按上年度月平均支付水平3个月的标准安排启动金,启动金的结余,转为风险金管理,市级统筹后,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计划年度统筹基金收入总额的5%-10%计提风险金,直至风险基金累计达到静态可支付8个月水平。国家规定职工医保基金总体趋于安全运行线标准为累计结余静态可支撑6个月以上,《办法》将我市风险基金储备按可支撑支付水平设定为8个月,进一步提高我市面对各类局部风险的应对空间,也是防范我市职工医保基金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措施。二是建立基金支出缺口分担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我市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后,要求在基金的可持续、监管能力、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需要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的职能职责。因此,职工医保市级统筹采取“全市统筹、分级负责”的办法,职工医保基金出现缺口,缺口部分按市级统筹风险基金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2:8的比例分担,建立基金缺口分担机制,有利于压实县(市、区)级政府的基金监管责任,有利于调动各级医疗保障工作职责部门征缴和控费工作积极性。

七、如何保障市级统筹政策落实落地?

《办法》强化了市级统筹工作的征缴任务、责任分工、督察督办等措施,市级统筹工作要坚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基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组织领导、完成辖区内各项工作任务的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医保基金的筹资和监管,负责职工医保基金的筹资和监管,确保收支平衡。医保部门负责职工医保基金征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参保登记和职工医保基金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职工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建立职工医保基金预算补充机制,确保职工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医保基金征收和入库工作;审计部门负责职工医保基金收支审计工作,加强对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各责任单位强化分工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因此,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市级统筹政策全面落实落地。

八、《办法》从何时开始执行?

《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九、《办法》由哪个部门负责解释?

《办法》由遂宁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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