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我局梳理制定了分类行政检查事项“一目录”和“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事项”五清单。现将“一目录、五清单”予以公示。
附件:1.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2.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遂宁市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1
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事项等级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等级 |
1 | 测绘行业 | 对测绘资质、测绘成果质量、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检查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 一般 |
2 | 农、林、渔、牧 |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 一般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 一般 |
3 | 农、林、渔、牧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一般 |
4 | 农、林、渔、牧 |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一般 |
5 | 农、林、渔、牧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 一般 |
6 | 农、林、渔、牧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愿成立种子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 | 一般 |
7 | 农、林、渔、牧 |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 一般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后,引进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省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期间,省植物检疫机构应会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方可分散种植。 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必须按省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引种单位或个人承担。 | 一般 |
8 | 农、林、渔、牧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一般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必要时可以复检。 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扣押、封存,并责令托运人或经管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 | 一般 |
9 | 街道、镇政府 | 森林防火 | 一般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 一般 |
10 | 街道、镇政府、在建工程企业 | 地质灾害 | 一般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 | 一般 |
11 | 矿山企业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 一般 |
12 | 街道、镇政府、基本农田、耕地 | 对耕地、基本农田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一般 |
注:检查事项等级分为“一般检查”。
附件2
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使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涉地、矿、测绘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6.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
二、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处罚使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涉地、矿、测绘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使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涉地、矿、测绘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6.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能够主动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
四、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使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涉地、矿、测绘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
五、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重处罚使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涉地、矿、测绘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地质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7.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8.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9.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0.涉及基本农田,涉及国家、省规划矿区等重要矿区,或涉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及四川省优势矿产的; 11.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