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5022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安府办函〔2017〕74号
  • 成文日期: 2017-07-05
  • 发布日期: 2017-08-22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居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08-2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办函〔2017〕74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居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

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安居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安居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健康成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5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关爱保护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作目标。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职责,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救助保护机制。到2020年,努力实现全区90%的乡镇、80%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关爱设施,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信息监测机制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依托村(社区)干部、学校教师、驻村干部、群众工作站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工作者,迅速建立起责任明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衔接配套的信息监测机制,确保全面掌握及时发现及时救助、妥当处置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关风险隐患。

  1. 全面排查,精准建档。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深入细致全面排查,准确掌握辖区内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数量规模、家庭情况、监护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依托民政部留守儿童数据采集系统,及时做好留守儿童数据采集工作,系统信息每季度进行一次核实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录入和更新工作由乡镇(街道)负责,并负责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2. 动态跟踪,及时报告。要加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动态监测和管理,随时掌握和更新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建立教育部门、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动态排查报告制度。各个学校要认真落实在校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排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在校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上学到位情况、学习情况、生活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在校住宿情况等,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向所在地中心学校及乡镇(街道)报告,增强对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关风险隐患和突发事件的报告意识。

  (二)建立健全监护保护机制

  依法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全面建立起“家庭切实履责,村民自治约束,政府依法治理”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监护保护体系,确保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得到有效关爱和保护,实现监护无盲区、全覆盖。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外出务工人员经常与留守儿童联系、见面、交流,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亲情关爱和教育指导。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公安等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发现的无人监护或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会同公安机关联系外出务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有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同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落实委托监护责任。

  2.落实控辍保学责任。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能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建立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档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及时掌握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情况,加强教育与监督,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3.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将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写进村规民约,引导群众自觉履行好监护义务,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确保每一名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都有一名监护人。要进一步提高监护人的家庭责任感,强化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委托监护人监护主体责任,缓解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情感缺失问题。

  4.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将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通报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5. 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监护人,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对于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胁迫、诱骗、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教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1. 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受侵害行为要履行强制报告职责,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对发现的类似情况,也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关工委、区网信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学校〕

  2.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不当的,要联系其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其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救助保护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或被利用、胁迫流浪乞讨的,要依法制止、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街道),同时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关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或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公安机关要会同相关乡镇(街道),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情况特殊的,会同民政部门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各乡镇(街道)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会同公安、民政等部门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有针对性地安排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机构要因人施策、精准帮扶,及时按规定将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有效关爱。〔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区扶贫移民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关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乡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级建立县级领导联系乡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联系学校的工作机制。乡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单位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要设立3—5名(辖区学校抽派2名教师)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工作专干,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1名专(兼)职儿童福利主任,各学校设1—2名儿童督导员,辖区派出所设1名儿童保护干警。建立区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切实履行统筹协调、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责任,着力推进“童伴计划”“快乐学校”等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项目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关爱保护工作力量,确保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委编办、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关工委、区扶贫移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加强关爱阵地建设。要将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和儿童福利服务体系纳入“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精准扶贫、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等,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12355”青少年服务中心(站)、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儿童服务场所、寄宿制学校建设,着力新增普惠性幼儿园,努力完善相关设施设备,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入学需求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信息平台建设,整合部门信息资源,充分发挥“留守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园”“妇女之家”“乡村(城市)少年宫”等关爱阵地作用,完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努力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更多的关爱服务阵地和活动场所。力争3年内实现村级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阵地全覆盖,并有统一标牌、有固定场所、有完善设备、有专人管理,能提供必要的托管服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扶贫移民局、区关工委、区文明办、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加大资金投入。要多渠道制度化筹措资金,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保障工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审计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关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宣传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点宣传内容,组织动员主流媒体及其他各类新媒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富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文广局、区文明办、区网信办、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关工委、区级新闻媒体〕

  (五)着力综合施策。要在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加大对农民工家庭的帮扶支持力度,为农民工家庭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推进住房、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改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不符合落户和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大力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落实和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当地就学和升学考试政策,尤其是要注重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完善城乡均等的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居家灵活就业,逐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问题。〔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扶贫移民局〕

  (六)强化监督检查。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