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等4部门联合制定了《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2月22日
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两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加大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高压严打合力,有力、有序、有效查办违法犯罪案件,现就深化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
持续优化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等市场监管领域涉嫌的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二、重点内容
(一)案件移送职责
1.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市场监管领域涉嫌犯罪案件,对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作出移送决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2.公安机关负责市场监督领域涉嫌犯罪移送案件的受理、审查工作,对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的市场监管部门在3日内补正,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补正。对不能及时补正“移送材料”的,由公安机关将案件退回市场监管部门,完善后重新移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重大、疑难案件,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对明显涉嫌犯罪的,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加快移送进度。
3.人民检察院对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4.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危害市场监管领域安全刑事案件,准确适用财产刑、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提高法律震慑力。
(二)案件移送细则
1.案件线索移送审查。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汇报,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工作程序,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专案组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请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案件移送集体研判。市场监管部门对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是否涉嫌犯罪难以认定的行政违法案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案件讨论或书面向其咨询。必要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或咨询相关专家意见,对该类案件进行集体研判,决定是否移送。
3.建立案件移送清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送清单制度,编制案件移送清单,规范案件移送。
4.完善案件移送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书,并附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等材料,案件移送书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5.受理移送案件审查。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
6.解决案件受理争议。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管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7.移送案件处理决定。公安机关对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应当在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将案件材料移送给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作出处理。对于不属于受移送的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受移送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9.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可以商请同级公安机关派员提前介入,按照刑事侦查的相关要求指导、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商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案件,开展全过程的法律监督。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条商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介入。公安机关接到市场监管部门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应当自接到线索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商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务求及时、准确、高效地确保“两法衔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稳步开展。
(二)加强协作,分工明确。按照“两法衔接”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能和职责分工,各部门要做好案件咨询、提前介入、案件移送、联合调查等相关工作,特别要严格控制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违法线索或者案件的移送、交办、反馈工作,具体责任明确到人。各部门要同时做好内部科室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互通信息,加强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等情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市场监管领域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判决等情况按规定录入网上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网上通报或者采取书面通报。案件经录入网上信息共享平台后,录入部门应及时书面或电话告知下个案件流转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