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8495976/2019-00043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安居区保石镇
  •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19-03-06
  • 发布日期: 2019-03-06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保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居区保石镇总河长制运行规则》的通知

来源:保石镇 发布时间:2019-03-0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总河长制运行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党委、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保石镇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撤销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总河长制是指总河长、副总河长、级河长、村级河长、河湖管理站之间的运行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河湖是指全河流、水库、渠道、塘坝等纳入河长制实施范围的所有水域。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实行总河长负责制。党委书记和镇长担任总河长,委副书记担任副总河长,纳入河长制实施范围的各挂片领导任镇级河长,相关村支书任村级河长  

第五条  总河长是全全面落实河长制第一责任人,对全范围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领导全河长制工作。  

第六条  副总河长负责协助总河长开展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总河长的工作部署和安排。  

第七条  总河长、副总河长、级河长因工作调整变动等原因离任的,由接替的级领导自动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章  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  总河长会议制度  

(一)总河长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总河长全体会议原则上由总河长主持召开,副总河长、级河长、镇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村级河长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专题会议原则上由总河长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参会人员。受总河长委托,副总河长可主持召开总河长会议。  

(二)会议议题由总河长、副总河长、级河长提出,报会议主持人确定。主要包括: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区河长制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听取工作汇报,安排推动全河长制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跨部门、跨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审议重要制度、工作方案,研究有关表扬、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  

总河长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各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实,并将结果送河湖管理站备案河湖管理站负责总河长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催办、跟踪落实并向总河长、副总河长报告。  

第九条  工作报告  

全面推进河长制过程中,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总河长、副总河长、级河长报告工作进展、典型做法、存在问题及建议、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等情况。其中:  

(一)日常工作情况由分管领导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汇报,并抄送相关级河长涉及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由分管领导及时向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专题报告,并抄送相关级河长。  

(二)涉及级河湖的日常推进工作,由级河长联系村(社区)级河长报告,同时抄送河湖管理站;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由级河长及时向总河长、副总河长报告。  

(三)总河长、副总河长、级河长直接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村(社区)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领导,并抄送镇河湖管理站  

镇河湖管理站应于每年6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将上半年工作推进情况和全年工作推进情况分别向区镇总河长和副总河长书面报告。级河长联系村(社区)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将所联系级河湖工作情况报级河长,同时抄送湖管理站。  

)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全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第十条  文电办理  

)存档。涉及总河长制的相关文件、资料,由镇河湖管理站统一留存归档。  

总河长文电办理工作由河湖管理站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督导检查  

按照总河长、副总河长安排,河湖管理站不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导检查:  

(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河长制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总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其他需要督导检查的事项。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河湖管理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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