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总河长制运行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党委、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保石镇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撤销镇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镇总河长制是指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村级河长、河湖管理站之间的运行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河湖是指全镇河流、水库、渠道、塘坝等纳入河长制实施范围的所有水域。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实行镇总河长负责制。党委书记和镇长担任镇总河长,党委副书记担任副总河长,纳入河长制实施范围的各挂片领导任镇级河长,相关村支书任村级河长。
第五条 镇总河长是全镇全面落实河长制第一责任人,对全镇范围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领导全镇河长制工作。
第六条 镇副总河长负责协助镇总河长开展全镇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镇总河长的工作部署和安排。
第七条 镇总河长、副总河长、镇级河长因工作调整变动等原因离任的,由接替的镇级领导自动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章 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 镇总河长会议制度
(一)镇总河长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镇总河长全体会议原则上由镇总河长主持召开,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镇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村级河长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专题会议原则上由镇总河长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参会人员。受镇总河长委托,镇副总河长可主持召开镇总河长会议。
(二)会议议题由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提出,报会议主持人确定。主要包括: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区河长制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听取工作汇报,安排推动全镇河长制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跨部门、跨村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审议重要制度、工作方案,研究有关表扬、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
(三)镇总河长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各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实,并将结果送河湖管理站备案。河湖管理站负责总河长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催办、跟踪落实并向镇总河长、副总河长报告。
第九条 工作报告
全面推进河长制过程中,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镇总河长、副总河长、镇级河长报告工作进展、典型做法、存在问题及建议、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等情况。其中:
(一)日常工作情况由分管领导向镇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汇报,并抄送相关镇级河长。涉及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由分管领导及时向镇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专题报告,并抄送相关镇级河长。
(二)涉及镇级河湖的日常推进工作,由镇级河长联系村(社区)向镇级河长报告,同时抄送河湖管理站;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由镇级河长及时向镇总河长、副总河长报告。
(三)镇总河长、副总河长、镇级河长直接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村(社区)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领导,并抄送镇河湖管理站。
(四)镇河湖管理站应于每年6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将上半年工作推进情况和全年工作推进情况分别向区镇总河长和副总河长书面报告。镇级河长联系村(社区)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将所联系镇级河湖工作情况报镇级河长,同时抄送镇河湖管理站。
(五)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全镇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第十条 文电办理
(一)存档。涉及镇总河长制的相关文件、资料,由镇河湖管理站统一留存归档。
(二)镇总河长文电办理工作由河湖管理站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督导检查
按照镇总河长、副总河长安排,河湖管理站不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导检查:
(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河长制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镇总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其他需要督导检查的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河湖管理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