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区审计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全区的审计工作。研究制定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全区性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省、市、区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及重点项目资金的绩效审计评估工作,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区长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提出宏观经济调控措施和建议。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职责。
3.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及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级地方金融机构、区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区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发行彩票募集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区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主要承担对区委、区府决定或受组织部门委托的科级级领导干部、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依法属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审计专业培训和区域交流活动,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审计信息系统。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