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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安居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3-14 16:5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案例:新车多次出故障  市监维权讨公道

【案情简介】

202291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消费者范女士电话投诉,反映其于20214月,在遂宁市高新区4S店内购买了一辆价值85000元的某品牌机动车。购车不久后,车辆启动和转向灯出现了质量问题,经营者第一次进行了维修并赔偿了范女士5000元。20222月,范女士在行车途中发现车辆感应解锁和安全带出现了问题,造成家人身体受伤。范女士认为,同一辆汽车,在购买后不到一年出现两次问题,要求经营者给予解释并做出相应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遂宁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前往该4S店了解相关情况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4S范女士车辆进行免费维修,并赔偿3600元。

 

案例:农资质量引纠纷 消费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2317日,消费者王先生向遂宁市经开区消委会投诉称:他于20222月在遂宁市经开区明星大道某种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21400400斤玉米种子,购买后发现其中有100斤玉米种子因发霉无法生长导致其经济受损,遂向该公司反映,要求协商解决该公司在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迟迟未予回复。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了解,王先生所诉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由该公司对消费者购买的100斤发霉玉米种子进行退货,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进行一次性补偿,两项合计退补金额5350,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预付消费藏隐患  消委介入把款还

【案情简介】

202261日,射洪市消委会接到位消费者来电投诉投诉他们在射洪市某游乐园办理了会员卡,并分别充值200元、300360等不同金额,当天带孩子到该处游玩时,发现该乐园已关闭,游乐设施已搬空,拨打老板电话,对方未接听,随后将消费者电话拉黑,消费者卡内均有剩余未使用费用,经营者又告知相关退款方式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消费者在该游乐园办理预付充值,现该店铺已停业并注销营业执照,原有会员全部转入另一游乐园(地址在同一层楼)继续使用。原经营者通过在原店址张贴公示及在微信客户群内进行告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在5月底前前往该处办理转卡,在新接手店铺继续消费,目前共计30余户未按时办理转卡。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该游乐园原经营者,均无法接通。工作人员与现经营者初次协商,其不认可转卡的说法,称原经营者未移交相关项目。由于无法核实新旧店铺移交项目的具体情况,工作人员多方努力联系到原店铺其中一位股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射洪市消委会组织原股东、现经营者及消费者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现经营者同意为剩余的30余户消费者(消费金额共计10000余元)办理转卡,可继续在现经营者的店铺消费。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眼镜度数反着配 消委介入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289日,遂宁市蓬溪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刘女士投诉称,她于20225月带着自己10岁的小孩在大英县某眼镜视光中心花费750元进行眼镜验光配置。眼镜配置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失误把左右眼镜的度数记录反了,导致小孩在几个月时间内眼睛度数长了近70度,瞳距也随之发生变化。刘女士多次找到商家进行协商解决,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推脱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核实,刘女士所诉情况属实商家在配镜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商家承诺退还配镜费用750元(按照镜架250元镜片500元的价格),并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进行1500元的赔偿,共计2250元,刘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五:奶粉中有不明物  依法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2521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接到消费者马女士投诉称,她于20223月在遂宁高新区某母婴用品经营处购买了价值5400元的品牌奶粉,在食用一部分后,打开其中一桶奶粉时发现里面有疑似胶状物体的异物,消费者担心该物质对小孩造成损伤,要求经营者对所有奶粉进行退货并赔偿,经营者以其他几桶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发现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赔偿要求,只愿对有问题的一桶奶粉进行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核查。经核查,该经营者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能提供该批次奶粉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对消费者有食品安全保障义务等相关规定。经调解,经营者对消费者赔偿3420,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防疫期间标低售高  依法维权处罚款

【案情简介】

2022108日,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王先生投诉称,他于922日,在船山区超市花费6.4元购买了一公斤白菜,购买后发现其他超市当天的白菜价格为每公斤2.6元左右,王先生表示该超市蔬菜价格明显高出了其他超市100%—200%,涉嫌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核实,该超市当日白菜价格标注为每公斤4.98元,而电脑系统内的销售价格却为每公斤6.4元,存在在标价外加价销售的情况。船山区市场监管局现场启动诉转案机制,将该投诉移交船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调查处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作出当场处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591.17元,罚款1591.17的行政处罚。

 

案例:未成年人购买手机  消费者有权获退款

【案情简介】

2022419日,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韩女士投诉称,她12岁的小孩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到船山区某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了一部价值3499元的手机。韩女士知道后第一时间到该经营部协调,要求商家退款。商家以售卖出去的手机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款为由,拒绝了韩女士的要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船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商家处对投诉事实进行核实。经了解,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买手机货款3499元,韩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严打哄抬药品价格 维护消费市场秩序 

【案情简介】

20221212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蒋先生投诉:他于128日在大英县某诊所花费160元购买了两盒连花清瘟胶囊(一盒48颗),80元一盒,消费者认为该商品价格过高,商家存在恶意抬价嫌疑。

【处理过程及结果】

调查核实发现,该诊所的同厂家、同规格、同批次的连花清瘟胶囊进货价格16/盒,日常销售价格24/盒,从2022128日起,该诊所将该药品销售价格上涨80/盒,进销差率达到400%,其行为涉嫌构成哄抬物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大英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商家处罚款640元,并责令经营者退回多收费用112

 

案例:合同违约起纠纷,耐心调解促和谐

【案情简介】

20221012日,消费者黄先生向大英县消委会投诉:他于202283日在大英县蓬莱镇全屋家居定制处定制家具当天与商家签订合同且支付了全部费用43600元,合同约定商家在2022925号前全部安装到位。截止1012日,商家仍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定制、安装,黄先生多次催促未果,消费者希望双方解除合同进行全额退款,由商家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支付违约赔偿金9679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核实,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了订购合同,已经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经调解,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经营者在10月底前将消费者家具全部定制、安装到位,并向消费者支付违约赔偿金6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销售过期食品   消委维权来保障

【案情简介】

202221日,遂宁市安居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罗女士投诉称,她于21日在安居区某服务区加油站售卖部购买了一包价值5元的唐记锅巴零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零食过期,于是找到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在退货过程中罗女士发现商家货架上仍有过期唐记锅巴在销售,于是向安居区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安居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前往现场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核实,消费者罗女士所诉情况属实。工作人员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将该起案件移交至安居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责令该加油站立即整改,没收超保质期唐记锅巴2袋,同时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消费者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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