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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6-02-02 15:5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当事企业:四川翰光建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信用代码:91510802MAD3HD8613    法定代表人:蒋春洪

2025年11月4日,四川省蟠龙河幸福河湖项目(一标段)施工在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工作。当日,四川翰光建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评选为中标第一候选人。

2025年11月7日,四川省蟠龙河幸福河湖项目(一标段)施工招标人(遂宁市三仙湖水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来函《遂宁市三仙湖水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省蟠龙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一、二、三标段评标异常情况的报告》(遂三仙湖〔2025〕217号),称“四川翰光建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蟠龙河幸福河湖项目(一标段)施工公开招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涉嫌弄虚作假获取中标资格”。

2025年11月19日,遂宁市安居区水利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受理登记,11月20日审批立案,11月24日,派出执法人员秦坤、丁磊对四川翰光建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投标情况开展调查取证。

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到遂宁市安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调取了当事人提交的四川省蟠龙河幸福河湖项目(一标段)施工投标文件(以下简称“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人员李清菁、许艳、王香平、刘倩、蒋东、蒋春洪、张孝容、胡岑、陈涛等9人社保信息共9份。11月26日,执法人员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查询了当事人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人员李清菁、许艳、王香平、刘倩、蒋东、蒋春洪、张孝容、胡岑、陈涛等9人资质、资格证书信息。12月1日,向业主单位遂宁市三仙湖水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调取四川省蟠龙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招标文件、当事人投标文件、四川省蟠龙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评标结果公示资料、四川省蟠龙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评标报告核查表等资料。

2025年12月16日,对招标人受委托人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12月1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蒋春洪签收了本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决定书》(川0904水处〔2024〕2号)、《权利义务告知书》(川0904水处〔2024〕2号)、《行政执法询问通知书》(川0904水处〔2024〕2号)等3份文书,并对其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同日,对四川北冶建设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吴悠(标书制作经办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12月23日,对当事人受委托人文俊林(2025年2月11日至2025年12月9日担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2025年12月9日更换为蒋春洪)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投标文件项目管理人员蒋东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投标文件项目管理人员陈涛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

调查事实:通过查阅四川省蟠龙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招标文件、当事人投标文件、四川省蟠龙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评标结果公示资料、四川省蟠龙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评标报告核查表等资料,通过人社部门调取当事人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人员社保信息,通过相关平台、网站查询当事人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人员相应资质、资格证书信息,以及通过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询问,证实当事人在四川省蟠龙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投标过程中,存在以下实:

1.当事人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李清菁(身份证号码:******************)社保信息作假。投标文件中李清菁参保时间为2025年4月—10月。经核实,李清菁在四川翰光建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参保时间为2025年9月—10月。

2.当事人投标文件中技术负责人许艳(身份证号码:******************)社保信息作假。投标文件中许艳参保时间为2025年4月—10月。经核实,许艳在四川翰光建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参保时间为2025年5月—10月。

3.当事人投标文件中造价员王香平(身份证号码:******************)社保信息作假。投标文件中王香平参保时间为2025年2月—10月。经核实,王香平在四川翰光建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参保时间为2025年9月—10月。

4.当事人投标文件中质检员刘倩(身份证号码:******************)社保信息作假。投标文件中刘倩参保单位为四川翰光建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保时间为2025年4月—10月。经核实,刘倩实际参保单位为遂宁荣卓商贸有限公司,参保时间为2025年1月—10月。

5.当事人投标文件中施工员蒋东(身份证号码:******************)社保信息作假。投标文件中蒋东参保单位为四川翰光建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保时间为2025年2月—10月。经核实,蒋东实际参保单位为四川北冶建设有限公司,参保时间为2025年2月—10月。

6.当事人投标文件中安全员蒋春洪(身份证号码:******************)社保信息作假。投标文件中蒋春洪参保单位为四川翰光建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保时间为2025年4月—10月。经核实,蒋春洪实际参保单位为四川北冶建设有限公司,参保时间2024年4月—10月。

7.当事人投标文件中资料员张孝容(身份证号码:******************)社保信息作假。投标文件中张孝容参保单位为四川翰光建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保时间为2025年2月—10月。经核实,张孝容实际参保单位为四川北冶建设有限公司,参保时间为2025年2月—10月。

8.当事人投标文件中材料员胡岑(身份证号码:******************)社保信息作假。投标文件中胡岑参保单位为四川翰光建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保时间为2025年2月—10月。经核实,胡岑实际参保单位为遂宁祥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参保时间为2025年1月—10月。

9.当事人投标文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陈涛(身份证号码:******************)伪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投标文件中陈涛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为:川水安C20180000630。经核实,该证书持有者为王继超,且经本人确认。

10.当事人投标文件中施工员蒋东(身份证号码:******************)伪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施工员)。招投标文件中蒋东的证书号为:SGL20255103290。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该证书。且经本人确认。

11.当事人投标文件中安全员蒋春洪(身份证号码:******************)伪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员)。投标文件中蒋春洪的证书号为:SGL20255109249。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该证书。且经本人确认。

通过以上事实,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四川省蟠龙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投标过程中,存在涉嫌在投标文件中作假项目管理人员社保信息、伪造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资格和骗取中标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蒋春洪身份证件复印件。

证明:在四川省蟠龙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投标过程中,存在涉嫌在投标文件中作假项目管理人员社保信息、伪造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资格和骗取中标行为的违法主体是当事人。

第二组:四川省蟠龙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招标文件、当事人投标文件、四川省蟠龙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评标报告、四川省蟠龙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评标报告核查表等;人社部门提供的李清菁、许艳、刘倩、蒋东、蒋春洪、张孝容、胡岑、王香平、陈涛等9人的社保信息;当事人提供的李清菁、许艳、刘倩、蒋东、蒋春洪、张孝容、胡岑、王香平、陈涛等9人的社保信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查询到的李清菁、许艳、刘倩、蒋东、蒋春洪、张孝容、胡岑、王香平、陈涛等9人的证书信息;招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招标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徐某身份证复印件、徐某询问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蒋春洪询问笔录;四川北冶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北冶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四川北冶建设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吴悠身份证复印件、吴悠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文俊林身份证复印件、文俊林询问笔录;投标文件项目管理人员蒋东身份证复印件、蒋东询问笔录;投标文件项目管理人员陈涛身份证复印件、陈涛询问笔录等。

证明:当事人在四川省蟠龙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投标过程中涉及弄虚作假事实的认定。

上述二组证据证明事实存在且具有关联性。

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你公司在四川省蟠龙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投标过程中,存在涉嫌在投标文件中作假项目管理人员社保信息、伪造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资格和骗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在四川省蟠龙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你公司涉案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5年本)》(川水行规〔2025〕6号)第145项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合同签订前未造成实质性后果),按该基准“从轻处罚”裁量幅度执行(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至7‰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对投标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以上至7%以下的罚款)。但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二是你公司认错态度诚恳,系首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查询,当事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投标项目金额6‰的罚款,计人民币273965.29元(计算依据:投标项目金额45660881元×6‰);

2.对单位直接责任人文俊林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计人民币16437.92元(计算依据:273965.29元×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缴罚款银行名称:遂宁银行安居支行,账户名称:安居财政非税收缴虚拟户3,账号: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水利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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