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自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6月15日,对安居区西眉河流域水质净化与生态修复工程(以下简称西眉河流域净化与修复工程)推进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重点关注项目推进、前期基本建设程序、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项目招投标管理等情况,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遂宁柔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柔刚公司)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我们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柔刚公司在推进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了项目主体责任,基本按照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项目招投标管理,项目建设有序推动。但也存在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办理不及时等问题,还需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