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3M/2024-00179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文       号:遂安市监发〔2024〕64号
  • 成文日期: 2024-10-15
  • 发布日期: 2024-10-16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履职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10-16 11:0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执法大队:

为全面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履职行为,确保执业药师认真履行药学服务工作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履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底。

二、整治内容

(一)严格规范执业药师配备。各所要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遂宁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实施方案》(遂市监发〔2021〕16号)的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信息与实际不一致、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擅自取消已注册执业药师等行为。

(二)确保执业药师在职在岗。要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是否按照要求在职在岗,严厉打击执业药师出差或轮岗休息不在岗时不如实告知、不严格审核处方、不正确调剂药品并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却销售处方药、多点执业等行为。

(三)严格规范处方药销售行为。要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规范处方药销售,严厉打击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不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伪造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行为。

(四)切实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要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及时正确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等证照信息,严厉打击公示信息与实际不一致、通过网络销售国家药监局禁售清单所列的药品等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全区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进行整改,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因各种原因离职或长期不在岗的,要主动变更执业药师,重新办理注册,要认真规范处方药和药品网络销售行为。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2月10日)。各所要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依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立案查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措施;对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注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告。

(三)总结报告阶段(2024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20日)。各所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归纳总结,于2024年12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问题处置情况报送区局药械化股。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监管责任。2024年10月20日前,区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单体药店的投资人、质量负责人开展行政约谈,主要约谈内容为:一是通报我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履职、药品网络销售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宣讲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三是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单体药店)主要负责人(投资人)表态发言。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所要加强日常监管,紧密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做到统筹部署、同步检查。要结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注册信息,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三)注重总结提升。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确保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联系人:蒋静,联系电话:8665216。

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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