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居***车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04MAE2CX6WXL,经营地址:遂宁市安居区******号门面,经营者邓*,身份证号码:5109********2400
你(单位)于2025年6月前在遂宁市安居区********“****车行” 将污水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自2024年12月接手****车行以来至2025年6月,遂宁市安居区********“****车行”都是将洗车产生的污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雨水管网,经营者邓*,女,群众,身份证号码:5109*******2400。2025年7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遂安综执责停(改)通字[2025]第3023号),要求当事人2025年7月18日前改正,直至2025年7月21日你(单位)户仍未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经营者邓*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一是2024年12月至2025年7月将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管径200毫米,二是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整改。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逾期未完成改正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户洗车后的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的事实。
证据四:梁**(施工打围负责人)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责令整改期间因市政施工打围影响其整改完成的事实。
2025年9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30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301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5年9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辩称,因政府部门市政施工对****车行周边进行打围,导致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请重新酌情处理,依法减轻或者撤销行政处罚 。
本机关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打围情况属实,考虑当事人有积极改正态度,我局给当事人限期整改时间较短,决定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故你(单位)的上述 重新酌情处理 意见,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将洗车后的污水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你(单位)上述行为,应当受到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主动承认问题,无拖延、拒绝配合情况,无故意转移证据或伪造证据。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基准》第688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规定,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缴至安居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账号:5002112400065-1),地址: 安居区两中心五馆区人社局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 10 月 20 日
联 系 人 :任员辉 陈多智 联系地址: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0825-8660720 邮政编码: 629000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