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层股室:
因工作需要,按照遂安编办〔2023〕50号文件要求,《遂宁市安居区凤凰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遂宁市安居区赋予凤凰街道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已经凤凰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1.遂宁市安居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遂宁市安居区赋予凤凰街道办事处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1
遂宁市安居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权力主体 | 对应区直业务部门 | 具体经办机构及负责人 | |
镇 | 街道 | ||||||
一、行政许可(1项) | |||||||
1 | 行政许可 |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 | √ | 区教育体育局 | 社会事务办黄英梅 |
二、行政确认(5项) | |||||||
2 | 行政确认 |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 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民举办个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和《办园证书》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 √ | √ | 区教育体育局 | 社会事务办黄英梅 |
3 | 行政确认 | 自用船舶登记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 √ | √ | 区交通运输局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公室 |
4 | 行政确认 | 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的确认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 √ | √ | 区司法局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公室 |
5 | 行政确认 | 食品摊贩登记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登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发放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登记卡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 √ | √ | 区市场监管局 | 城市管理办公室 何斌 |
6 | 行政确认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 | √ | 区人民武装部 | 城市管理办公室 何斌 |
三、行政检查(9项) | |||||||
7 | 行政检查 |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 1.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 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 | √ | 安居生态环境局 | 城市管理办公室 何斌 |
8 | 行政检查 |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 √ | √ | 安居生态环境局 区农业农村局 | 城市管理办公室 何斌 |
9 | 行政检查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 1.《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2.《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第一款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 √ | √ | 区交通运输局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10 | 行政检查 |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 1.《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2.《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 区交通运输局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11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 √ | √ | 区应急局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12 | 行政检查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 √ | √ | 区市场监管局 | 城市管理办公室 何斌 |
13 | 行政检查 |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 √ | √ | 区经信科技局 | 城市管理办公室 何斌 |
14 | 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督促检查;(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七)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 √ | √ | 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应急局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15 | 行政检查 | 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 |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内容,健全网格员培训机制。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排查清单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修,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 √ |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城市管理办公室 何斌 |
四、行政奖励(1项) | |||||||
16 | 行政奖励 |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应在第二季度内将奖励专项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30日内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 √ | √ | 区卫生健康局 | 社会事务办黄英梅 |
五、其他行政权力(25项) | |||||||
17 | 行政奖励 |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事务办黄英梅 |
1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居民公约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 √ | 区民政局 | 党建办 梁婷婷 | |
1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待遇的依法处理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领取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物资:(一)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二)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期间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 √ | √ | 区民政局 | 社会事务办黄英梅 |
2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民间纠纷的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情况,健全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 | √ | √ | 区司法局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2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 √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城市管理办公室 何斌 |
2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 √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城市管理办公室 何斌 |
2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处理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 √ | √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城市管理办公室 何斌 |
2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 √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城市管理办公室 何斌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渡口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的审查 | 1.《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2.《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设置渡口,申请人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渡口选址意见书,经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明确渡口区域界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渡口,应当经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审批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妥善处置渡船。 | √ | √ | 区交通运输局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 | √ | 区农业农村局 | 城市管理办何斌 何斌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流动人口未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处理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 3 个月内补办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 √ | √ | 区卫生健康局 | 社会事务办黄英梅 |
2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 | √ | 区卫生健康局 | 社会事务办黄英梅 |
2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 | √ | 区卫生健康局 | 社会事务办黄英梅 |
3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再生育申请的受理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 √ | √ | 区卫生健康局 | 社会事务办黄英梅 |
3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情况的审核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 | √ | 区卫生健康局 | 社会事务办黄英梅 |
3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 | √ | √ | 区应急局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33 | 其他行政权力 | 紧急情况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令暂停作业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 √ | √ | 区应急局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3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 | √ | 区应急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民政局 | 社会事务办黄英梅 |
3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的确定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区域经营在确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临时确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临时区域可以设定期限。对进入确定区域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人数和确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摊位的人员名单。 | √ | √ | 区市场监管局 | 城市管理办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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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 | √ | 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 区司法局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3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 | √ | 区应急局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3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 | √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会事务办黄英梅 |
3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处理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 | √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会事务办黄英梅 |
4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制止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 √ | √ | 区农业农村局 安居生态环境局 | 城市管理办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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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 | √ | 区人民武装部 | 城市管理办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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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遂宁市安居区赋予凤凰街道办事处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第一批赋权事项 | ||||||||
序号 | 领域 | 对应区直部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接主体 | 具体经办机构及负责人 | |
乡镇 | 街道 | |||||||
一、行政确认(2项) | ||||||||
1 | 农业农村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确认 |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 √ | √ | 城市管理办 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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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业农村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确认 |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 √ | √ | 城市管理办 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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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检查(23项) | ||||||||
3 | 民政 | 区民政局 | 行政检查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 | √ | 社会事务办 黄英梅 |
4 | 住房城乡建设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行政检查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 | √ | 城市管理办 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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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运输 | 区交通运输局 | 行政检查 |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 √ | √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6 | 农业农村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 √ | √ | 城市管理办 何斌 |
7 | 农业农村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 1.《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三十八条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农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监督管理职务时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仓贮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拍摄、摘录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的措施。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对因公接触到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 | √ | 城市管理办 何斌 |
8 | 农业农村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 √ | √ | 城市管理办 何斌 |
9 | 农业农村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 √ | 城市管理办 何斌 |
10 | 农业农村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 | 城市管理办 何斌 |
11 | 农业农村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 | √ | 城市管理办 何斌 |
12 | 农业农村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 √ | √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13 | 农业农村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 | √ | 城市管理办 何斌 |
14 | 农业农村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 | √ | 城市管理办 何斌 |
15 | 文物 | 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 行政检查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使用该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依法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 | 党建办梁婷婷 |
四、行政奖励(6项) | ||||||||
16 | 自然资源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奖励 |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第十七项(十七)完善激励补偿机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依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两区”划定与建设任务落实情况、实际粮食生产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 √ | √ | 城市管理办 何斌 |
17 | 农业农村 | 区农业农村局 区卫生健康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商务局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 √ | √ | 城市管理办 何斌 |
五、其他行政权力(6项) | ||||||||
18 | 自然资源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城市管理办 何斌 |
19 | 自然资源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 √ | √ | 城市管理办 何斌 |
20 | 农业农村 | 区农业农村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 | √ | 城市管理办 何斌 |
21 | 农业农村 | 区农业农村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收购贩运的动物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二)运输动物前、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 | √ | √ | 城市管理办 何斌 |
22 | 体育 | 区教育体育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社会事务办 黄英梅 |
第二批赋权事项 | ||||||
序号 | 业务主 管部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接乡镇 (街道) | 具体经办机构及负责人 |
23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行政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 各镇(街道)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24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行政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草原防火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各镇(街道)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25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各镇(街道)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26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各镇(街道)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27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各镇(街道)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28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各镇(街道)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29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各镇(街道)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30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各镇(街道)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31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各镇(街道)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32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各镇(街道)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
33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 各镇(街道) | 社会治理与应急管理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