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现将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如下:
附件: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6日
附件: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1 | 遂安农(渔政)罚〔2025〕1号 | 方某某涉嫌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 方某某 | 2024年8月27日下午,当事人方某某使用渔网和遥控船在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蟠龙河双柏树村河段进行非法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没收捕捞工具单片刺网3副,遥控船1艘;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5日 |
2 | 遂安农(渔政)罚〔2025〕2号 | 曾某某涉嫌在禁渔期、禁渔区违规垂钓案 | 曾某某 | 当事人曾某某于2025年4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在安居区萝卜园大坝琼江河违规垂钓。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大写:贰佰元整) |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6日 |
3 | 遂安农(渔政)罚〔2025〕3号 | 杨某军、杨某会涉嫌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 | 杨某军杨某会 | 当事人杨某军、杨某会于2025年5月8日22时左右,在凤凰街道群力社区外面的小河流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没收电鱼工具1套; 2.罚款当事人杨某军人民币700元整(大写:柒佰元整)、罚款当事人杨某会人民币5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 |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1日 |
4 | 遂安农(渔政)罚〔2025〕4号 | 丁某涉嫌在禁渔期、禁渔区违规垂钓案 | 丁某 | 当事人丁某于2025年4月3日17时左右,在安居区江淮汽车厂附近琼江河违规垂钓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大写:贰佰元整)。 |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