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府办函〔2017〕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14号)精神,明确和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切实做好我市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防雷监管,明确防雷职责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竣工验收许可,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建部门监管。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整体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纳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备案管理。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承担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及竣工验收许可和防雷安全监管。
(四)存在管理职能交叉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以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类别为准,按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设计行业性质进行划分。属于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建设工程和场所,其房屋建筑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由气象部门负责;除上述建设工程项目外,工程设计行业性质无设计工艺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其他易燃易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由住建部门负责。
(五)气象部门的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行政许可予以取消,同时也不再受理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延续、变更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筑、市政、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强化防雷责任,确保防雷安全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雷电灾害防御的属地管理责任,把防雷安全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防雷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防雷安全。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的社会管理责任,加强对防雷工程许可和竣工验收情况的监管,确保本地区防雷安全。
(二)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开展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雷电灾害防御技术方法等研究,做好雷电监测、预警预报、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根据雷电监测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及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管理,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做好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三)气象、住建、安监、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权力清单”规定,建立健全防雷装置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流程,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和考核范畴,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四)住建、气象、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和通信等部门要修订建设工程领域行政审批流程、指南,完善优化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事项工作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防雷机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防雷安全规划及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雷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与事权相匹配的防雷减灾体制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
(二)市、县(区)财政要完善和落实防雷减灾投入机制,将相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防雷安全工作提供支撑。
(三)气象部门要会同安监、住建等有关部门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安全监管问题。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