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37/2024-00602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川市监函〔2023〕524 号
  • 成文日期: 2023-10-20
  • 发布日期: 2023-10-20
  • 有 效 性: 有效

【转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分支机构便利化登记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0-20 19:2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局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营商环境对标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办发 〔2022〕68 号)要求,省局决定于 2023 年 10 月 30日起,在全省实施企业分支机构便利化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不断提升 的基础上,实施全省统一的企业分支机构便利化登记工作,解决 各地登记不规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 利的登记注册服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为我省经济发展创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举措

( 一)推行登记(备案) 管理 。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于企业在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市、 区)级登记机关管辖的,登记机关可依企业申请办理分支 机构登记(包括公司、非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 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或线下增加(减少)经营场所“ 一照多址” 备案,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对企业办理跨县(市、 区)迁移 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同时为其办理减少企业“ 一照多址” 经营场所备案(相关提交材料见附件)。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办法对“ 一照多址”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优化提交材料申请 。 根据隶属企业授权事项(经营范 围、负责人任免等),允许被授权人履行隶属企业职责,在相关资 料及文书上签字、盖章。在授权有效期内 ,该授权文件可重复使 用。通过线上办理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的, 可采取上传隶属企业营业执照或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免于提交。

( 三)便利分支机构退出 。 对隶属企业已注销却未办理分支 机构注销登记,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注销的, 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继 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已注销 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 由隶属企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出资人)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对通过“ 一照多址” 方式申 请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经营场所备案同步注销,无需另行提交材料。

( 四)加强登管结合建设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办理经营场 所“ 一照多址” 备案的,按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做到登管衔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三、保障措施

( 一)加强部门配合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 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企业分支机构便利化登记工作。及时调 整线上线下办事指南、材料清单、样本表格等,保障改革举措有序开展。

( 二)注重宣传引导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 介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 ,使公众全面了解推 行企业分支机构改革带来的便利和相应的责任,引导企业自主选择适用的登记模式。

( 三)及时总结经验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改革推行过程中 要及时收集反馈意见,不断优化改革成效,确保改革经验取得实效,对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报省局登记注册处。

联系人:登记注册处  陈洋; 电话:86158352

附件:1 .企业经营场所备案提交材料

          2 .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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