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执法机构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 | 主要事实 | 执法结果 | 设定、行使依据 |
| 1 | 遂宁市安居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9月25日 | 川0904医保处〔2025〕第3号 | 遂宁安居康宁精神病医院 | 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 1.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6189.1元; 2.按医保基金损失的2倍进行罚款,罚款金额52378.2元,暂停遂宁安居康宁精神病医院检验科医保服务6个月;暂停遂宁安居康宁精神病医院心理CT室医保服务6个月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 2 | 遂宁市安居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9月25日 | 川0904医保处〔2025〕第4号 | 遂宁康炜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伪造检查记录、租用医师证书 | 1.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08939.6元;退回医疗救助资金2991.59 元;退回居民大病保险3000.76元; 2.按医保基金损失的2倍进行罚款,罚款金额1587.6元,暂停遂宁康炜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彩超科医保服务6个月;按医保基金损失的1.7倍进行罚款,罚款金额364034.86元,暂停遂宁康炜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精神科一科室医保服务10个月。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