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579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 文       号:遂安府函〔2017〕170号
  • 成文日期: 2017-11-20
  • 发布日期: 2017-12-19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绿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12-1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函〔2017〕1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系统建设,加强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系统建设,充分发挥安居自然山水优势,保护和建设森林生态系统。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区政府制定了《遂宁市安居区绿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遂宁市安居区绿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深化林业改革与发展,促进绿色经济发展,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等规定,结合全区林业发展与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遂宁市安居区绿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绿色发展资金”)是指由区财政设立,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全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管理等方面的补助资金。具体使用方向和范围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林业政策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确定。

  第三条  “绿色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绿色发展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林业局共同管理。区财政局、区林业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一)区财政局:负责绿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区林业局制订绿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订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对区林业局提交的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审核后下达资金;对绿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协调、督促区林业局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和落实结果应用工作;依法依规公开绿色发展资金相关信息等。

  (二)区林业局:配合区财政局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建立健全具体的绿色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制定项目管理流程,负责相关规划编制和入库审核,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参与制订绿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提出绿色发展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组织和指导绩效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公开项目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  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监管责任。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绿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城市绿化补助、村庄绿化补助、森林防火补助、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林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及森林植被恢复支出等。

  (一)造林补助重点用于国家防护林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区级补助;绿化全川造林基地建设、义务植树建设和其他造林重点项目建设。支出范围包括造林种苗、整地、栽植、施肥、灌溉及灌溉设施等方面。

  (二)森林抚育补助主要用于中幼龄林的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修枝、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方面的支出。

  (三)城市绿化补助主要用于纳入全区林业专业规划项目和“绿化全川”重点示范项目建设所需的造林种苗、整地、栽植、施肥、灌溉等方面的支出。

  (四)村庄绿化补助主要用于区林业部门组织开展的省级绿化示范村建设所需的造林种苗、整地、栽植、施肥、灌溉等方面的支出。

  (五)森林防火补助主要用于区林业部门、省级重点防火单位、国有林场、各乡镇等单位实施的森林防火指挥调度、信息通讯、预警监测、视频监控系统;森林消防扑救设施与装备、防火道路、林火阻隔网带、火源管理、防火宣教设施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六)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主要用于纳入全区林业专业规划项目和“绿化全川”重点示范项目的重要湿地保护与恢复,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与恢复,重要湿地公园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主要用于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繁育、野外回归放养,自然栖息地和保护区建设与保护,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救护补助,古树名木保护设施建设、复壮、信息宣传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支出。

  (八)林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包括林业工作站、林木种质资源清查、林地保护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和碳汇计量监测调查补助。

  (九)森林植被恢复费补助主要用于全区林业专业规划项目和“绿化全川”重点示范项目因征占用林地实施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森林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支出,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绿色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公务车辆和通讯器材(森林公安防火专用车辆和器材除外)以及与安居绿色发展建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充分发挥绿色发展资金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全区绿色发展的引导作用。对区级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实施的全区林业专业规划项目和“绿化全川”重点示范项目,报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可单项申报绿色发展资金。

  第九条  绿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因素由区林业局依据当年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年度计划、上年实绩、各地林业资源状况、相关规划布局、保护与治理任务等,提出确定因素及权重,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与区财政局会商后确定分配方案。

  第四章 执行管理

  第十条  绿色发展资金应当根据《预算法》规定,及时纳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在绿色发展资金预算批准后,区林业局应制定年度项目实施和管理指导意见,提出资金分配因素和资金分配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后,资金直接下达各乡镇财政部门及区级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乡镇财政部门、区级项目实施单位在区财政下达的绿色发展资金额度内,根据本办法或项目实施管理指导意见要求,提出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原则上应当在接到绿色发展资金后30日内将项目资金和任务落实到位,同时将资金使用结果及时报送区林业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擅自变更或调整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出现结余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收回,转入下一年度统筹安排。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多形式的项目监督机制,构建完备、高效的部门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体系,实现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开设投诉窗口,提高监督实效。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应当对绿色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绿色发展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等方面开展监督、审计工作。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绿色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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